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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PS拍-2019-05号出让地块关于荔城区黄石城市绿地项目安置房回购协议书》第八条建设周期与交房期限约定为:甲方(竞得人)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6个月内建成安置房并交付给莆田市荔城区宁海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给黄石镇人民政府使用,交付时符合交房条件。第十三条奖励和处罚约定为:若由甲方造成的回购部分的安置房逾期交付使用,甲方应按每日10万元向乙方交纳违约金,且乙方因对被拆迁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支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前述违约金和费用,从安置房回购款中扣缴,回购款中扣缴不足部分由甲方支付。回购房竣工验收提前不给予奖励。其他内容详见《PS拍-2019-05号出让地块关于荔城区黄石城市绿地项目安置房回购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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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0594 发表于 2019-10-25 09:13 好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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