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此“中匡石油”非彼“中国石油”的视频曾在网上热传,很多网友表示“不敢加,怕被诓”,并纷纷直呼“莆田*”加油站防不胜防。
近日,一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再度牵扯出“中匡石油”的是是非非。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中匡石油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下称中匡石油公司)的第11755200号“宝石花图形”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如图),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石油公司)的第4360583号“中国石油及宝石花图形”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如图)、第5515017号“宝石花图形”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如图)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驳回了中匡石油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所作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裁定得以维持。
(从左至右依次为诉争商标、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 异地同行起纷争
据悉,中匡石油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在福建省莆田市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柴油、汽油(仅限分公司在取得前置许可后经营)、润滑油、煤油批发、零售及加油站管理等。中匡石油商标
中匡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辉是福建省申国石油有限公司(下称申国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中匡石油公司与申国石油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还系莆田市城厢区华达农业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达农业公司)的股东及监事。
2012年11月16日,华达农业公司提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4年4月28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车辆加油站、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车辆)故障救援修理服务、汽车清洗等第37类服务上。2016年,诉争商标被核准转让予中匡石油公司。
中国商标网显示,在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中匡石油公司申请注册了多件包含宝石花图形及“中匤”文字的商标。
中国石油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与其在先确权的两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针对中国石油公司的上述主张,中匡石油公司回应称,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的标识在构成要素、构图、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诉争商标应予以维持。
是否近似引争议
围绕不同观点,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中匡石油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月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双方表示对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没有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宣告无效。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中匡石油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上,中国石油和中匡石油的纷争早就暗流涌动。
在知产宝检索可以发现,从2017年开始,中国石油地方销售分公司先后向永城市高庄镇第一加油站、洪湖市白庙加油站、监利县姚集加油站、洪湖市龙口加油站等多个加油站发起商标侵权诉讼。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主要答辩理由均为,其使用“中匡石油”等标识,系合法使用,未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匡”等标识,均系中匡石油合法持有的注册商标,“中匡”是该公司企业名称的简称,且中匡石油对相关图形已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中匡石油已将该商标、作品授权其使用。
根据多份裁判文书显示,涉案加油站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中匡石油”字样商标、图形商标与中国石油的“中国石油”字样商标、“宝兰花”图形商标构成相似,均用以车辆加油站,足以使一般消费者造成误认。
后经法院判决,涉案加油站构成商标侵权,即日起需拆除或更换图形和“中匡石油”标识,同时赔偿中国石油地方销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判赔额5万-10万元不等。
经过检索还可以发现,除了申请注册涉案诉争商标外,中匡石油还在第37类车辆加油站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中匡”“中匤”等商标。作为中匡石油的关联公司福建省申国石油有限公司,也十分中意第37类车辆加油站等服务,而且申请注册了20余件商标,诸如“中因石油”“中回石油”“申国石油”等。
目前,中匡石油名下的这些商标有的等待实质审查,有的异议中,有的则处于无效状态。可以预见的是,中匡石油的商标之争还未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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