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默认”由“两顾”的女儿继承,这操作合理吗?
在莆田,女儿婚嫁有“两顾”和“外嫁”之分,荔城区的刘某卫去世后未留下书面遗嘱,家里按习俗,房产由“两顾”的次女继承,但在过户时,“外嫁”的长女不肯放弃房产。
近日,荔城法院调解一起因房产继承引起的纠纷。
案情回顾
刘某卫与刘某金系夫妻关系,双方共育有两个女儿,长女刘某彬,次女刘某双。2011年6月份,刘某卫因病去世后,因为次女刘某双在刘某卫生前就已被安排为“两顾”,家人一致认为房产由次女继承,要求长女放弃对其父的继承权。
但在刘某双办理房产过户时,刘某彬却不肯配合,刘某彬认为自己是刘某卫的长女,也有权利继承房产。
因此,刘某双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荔城法院的林佳冰法官收到该案后,认为该案系家庭纠纷,对簿公堂必然容易使双方矛盾激化,亲情受伤,应当调解为宜,便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该案委托给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流,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不同诉求,并耐心对原被告释法说理:于法,刘某卫去世前并没有立下遗嘱,根据法定继承,原被告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于情,手足情深抵万金,赢了官司却输了亲情得不偿失。
经过耐心细致的劝解,双方终达成协议,刘某双补偿刘某彬200000元,刘某彬收到刘某双的补偿款后放弃继承上述房产的实体权利,并确认房产归刘某双所有,原被告双方当场履行义务。
法官说法
Q1:什么是法定继承?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样的旧观念在部分老一辈心中根深蒂固,但是在不管是法律上还是亲情上,都是割舍不掉的关系。
本案中,刘某卫在去世前未立下书面遗嘱,也不存在由刘某双“默认”继承房产的情况,需根据法定继承办理遗产。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Q2:什么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来源:荔城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