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英与郑某云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30日至2017年7月30日期间,被执行人黄某英陆续向涂某铭赊购用于制作鞋面的胶水材料,价值87315元。货款结算时,均由黄某英在结算清单上的欠款单位一栏中签上“托马森”三个字,并在签名一栏中签上“黄某英”。
2018年4月19日,黄某英的丈夫郑某云向涂某铭转账10000元,黄某英尚欠涂某铭77315元,涂某铭数次催讨未果,遂向荔城法院提起诉讼。荔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黄某英、郑某云支付涂某铭货款77315元及利息。
被告人黄某英、郑某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刘国宾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英、郑某云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还清货款,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查封其名下的位于莆田秀屿区的一套房产及两部车辆。
8月13日上午,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工厂,却发现大门紧闭,也未发现其车辆。随后,干警们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小区,在小区楼下的停车库中发现被执行人郑某云名下车辆,随即对该车辆进行扣押,但在扣车过程中,因场地制约,拖车无法进入,只有取得车钥匙才能顺利扣押。
执行法官更换手机多次致电被执行人,终于联系上黄某英,并立即前往其家中,对被执行人释法说理,希望郑某云交出车钥匙,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这时被执行人郑某云却声称因自己从事外贸生意,工厂会备有美金,提议申请人下午到其工厂,届时他将以美金还债,希望法官先不要扣车。
但执行法官凭经验察觉被执行人提出的方案可能是陷阱,当场否定并提出另外两个解决方案:一是被执行人当场交出车钥匙,立即扣押车辆,待双方有商议结果后再解封;一是让被执行人黄某英立即前往工厂取钱还款。
经过执行法官的释法说理,郑某云最终同意接受第二个方案。被执行人黄某英、郑某云当场以美金归还欠款,该案顺利执结。(来源:荔城法院)
(申请人清点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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