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出租房内生产加工铁件,并直接将电镀废水违法排入周边环境,这样的行为,不仅要被判刑,还可能被判处“从业禁止”。
日前,涵江区法院宣判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对被告人戴某辉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对其宣告了“从业禁止令”。
2018年3月,被告人戴某辉在涵江区三江口镇后郭村一出租房内生产加工铁件,在无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将电镀生产废水通过收集池收集后,直接由PVC暗管排入车间西侧的雨污管道内。
经采样检测,该车间西南收集池废水中的总镍、总铬、六价铬,分别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60.6倍、291倍、1224倍。经审理,涵江区法院一审判决戴某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戴某辉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电镀生产行业,期限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从业禁止”作出了规定:“因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本案的被告人戴某某(戴某辉)实施的是排放含重金属污水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违背了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其排放的重金属超标倍数较高,种类较多,对其适用“从业禁止”能够降低被告人污染环境再犯可能。
蔡林莉介绍,在涵江地区,重金属污染环境的案件较多,此类性质的工厂、企业规模较小且生产工艺简单,一些经营者受利益驱使被查处后往往会“死灰复燃”,为了更有效地预防环境犯罪,达到“审理一案,震慑一片”的作用,做出了此次的“从业禁止”判决。这也是我市首例适用“从业禁止”法条的生态环境刑事案件。
涵江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法官 蔡林莉
今后我院会加大从业禁止在污染环境案件中的适用,同时加大法制宣传,提高社会大众的环保意识,让企业经营者员工进一步树立法制意识和环保意识,从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觉维护环境。
来源:莆田广播电视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