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最后一支西地兰 于 2019-7-2 16:25 编辑
原标题:20年前未清的借款利息,“利滚利”真的合适吗?看法官答疑
生活中,你或许有过借款的经历,那么,当在欠款本金已还清、尚欠利息的情况下,所欠的利息还能够再计算利息吗?近日,荔城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1999年,被告许某因周转需要向原告林某借款70000元,本金归还完毕后,尚欠1900元利息未归还,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尚欠原告利息1900元(月息2%)。
今年5月29日,原告手持欠条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900元利息以及按2%计算的利息。调解员与原告说明1900元利息不能重复计算利息的事实,原告表示不解且携妻子到荔城法院调解中心哭闹,法官及法官助理耐心释法,最终原告及其妻子表示理解并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归还1900元欠款。
那么在本金还完尚欠利息的情况下,利息能否计算利息呢?
荔城法院立案庭庭长高丽斌为您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复利,是与单利相对应的概念,又叫“利滚利”,民间俗称“驴打滚”,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
目前,我国尚没有法律专门对复利问题进行规定,关于复利的规定仅处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层面上。
从形式上来看,将前款借款本息合并一起出具新的借条,可以看作双方对以前已经发生的借款的结算和确认,是对以前债权、债务关系一次总的处理和新的认识。
在本案中,被告已将涉案借款本金全部还清,并支付了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部分利息,还欠利息1900元,并出具了利息条。这种情形利息重复计算利息的行为并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由于借贷双方在债务人还清本金时,对基于该借款关系按约定应付利息已进行结算,故原告对该利息再重复计算利息的诉求,无法律依据。
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出借人不要被高利息所诱惑,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也要规范,避免词不达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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