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厢区2018年度第八批次征收(使用)土地的公告 2019年4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9〕352号文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合计6.1588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城厢区2018年度第八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2018-08-01为公路用地。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新塘社区水田0.24公顷、园地0.0668公顷、其他农用地0.403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888公顷,霞林街道木兰村水田0.7074公顷、其他农用地0.052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8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924公顷,棠坡社区其他农用地0.017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651公顷,霞林社区水田0.1491公顷、园地0.0018公顷、林地0.6521公顷、其他农用地0.476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859公顷、未利用地0.8344公顷,屿上村其他农用地0.005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1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9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1378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02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1588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农业安置、企业用工安置。 五、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材料,到下列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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