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说法」莆田:父亲出钱买房买车,女儿女婿却离婚了,这钱要得回吗?】 现如今,子女结婚,父母通常是尽可能地为其打牢物质基础。老黄也是如此,为女儿女婿添置车房、慷慨汇款,不料二人却要离婚,老黄赶紧想办法收回之前的所有出资……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
岳父老黄出资99万多元为女儿女婿购车、买房、装修
沈某与黄某于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沈某入赘,2014年两人有了一个儿子。
2015年8月24日,岳父老黄出资15万元买了一辆小车,登记在沈某名下。2016年底,夫妻俩买了荔城区镇海街道荔园东路某财富中心一处房产,首付528552.5元由老黄交纳。此外,老黄还曾陆续向沈某9次汇款共计320416元,其中288416元用于房产的装修,3.2万元被用于办理权属证书。
(网络配图) 具体包括:2017年1月18日汇款5万元、2017年2月23日汇款5万元、2017年5月22日汇款3万元、2017年6月7日汇款2万元、2017年6月26日汇款5万元、2017年7月13日汇款3万元、2017年9月4日汇款2万元、2017年9月11日汇款3.2万元、2017年10月13日汇款38416元。
(网络配图) 女儿女婿感情出现矛盾,岳父老黄将给二人的99万多元写作“借条”
生活刚上轨道,夫妻俩却因家庭琐事及孩子姓氏等问题多次产生矛盾,感情渐渐疏远,并于2017年3月开始分居生活。
同年5月,在丈夫沈某未在场的情况下,黄某把父亲花在二人身上的998968.5元写作《借条》,借条上注明款项为借款且分别用于购买车辆、房屋及房屋装修、**事宜;借条中老黄和黄某对老黄(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支付的908552.5元和(2017年9月11日)支付的3.2万元约定按月利率1%计息。
女儿女婿二人离婚,岳父老黄主张99万多元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2018年8月1日,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黄某持上述11张借条原件主张老黄支付的998968.5元属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应予分割。
案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准予沈某、黄某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但未对该998968.5元的款项性质进行认定,后黄某对一审判决认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持有异议并提起上诉。
同年10月18日,老黄也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庭审期间,老黄、黄某和沈某对诉争的998968.5元的款项性质存在争议。老黄称该笔款项是在黄某和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沈某向其口头提出的借款,应是二人共同所借。黄某同意父亲的说法,称因大家原是一家人且有汇款记录,故没有认真处理借款问题,后自己与沈某感情出现问题,父亲见二人感情变故,遂要求二人对此前借款补写借条。沈某则称,买车款、买房首付款及房屋装修虽都是由老黄出资,但该出资是老黄对其与黄某二人的赠与,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结果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黄某出具的借条均为2017年5月之后形成的,当时沈某和黄某已分居,而老黄出资的998968.5元中有778552.5元是发生在2017年3月即二人感情不和分居之前,该778552.5元基本都被用于购买登记在沈某名下的车辆和登记在沈某、黄某二人名下的房产,加上房产已被认定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黄某于2017年5月之后出具的有关该778552.5元的相应借条,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在出资该778552.5元时父亲老黄与黄某、沈某之间存在成立借贷关系;而父亲老黄于2017年3月之后陆续出资的220416元均汇入沈某的银行账户且被用于装修沈某、黄某共有的房产和办理权属证书,当时沈某和黄某已因感情问题分居,按常理作为父亲,在明知子女婚姻已出现问题的情况下还愿意继续出资赠与的可能性极低,且黄某就该220416元出具的相关借条的形成时间发生在出资同期,故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该220416元的出资性质属借款,且该220416元及相应利息属黄某和沈某婚期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老黄要求黄某、沈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998968.5元及该款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2017年3月之前父亲老黄出资778552.5元款项性质为借款,但因黄某自认款项均为借款并出具相应借条,此是黄某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并依法调整为黄某应偿还给父亲老黄借款本金998968.5元及该款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且因其中发生在2017年3月之后的本金220416元及相应利息属黄某和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沈某应对该本金220416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黄某偿还父亲老黄借款人民币778552.5元及该款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黄某、沈某共同偿还父亲老黄借款人民币220416元及该款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父亲老黄陆续出资的金额为998968.5元的款项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黄某和父亲老黄主张款项为借款,沈某主张款项为父亲老黄对其与黄某的共同赠与。
对此法官要提醒大家,对父母出资行为的性质认定原则上应以出资时父母的明确意思表示为准,且在出资行为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出资为借贷这一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应分配给父母一方。
理由如下:首先,应尊重父母和子女的双方意思自治,若出资时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那么日后子女婚姻有变或父母子女间关系恶化时父母再主张借贷关系则违反诚信原则,不应予以支持,且借贷关系属严谨的人身财产关系,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遵循严格的“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原则;
其次,赠与的单务行为属性决定了受赠人只需被动消极接受赠与财产,相对于证明借贷关系,赠与关系更难以被证明;
第三,借贷关系中一般都会立字为据且出借人都会妥善保管借条,而赠与关系中赠与人是通过赠与方式放弃了赠与物的所有权,没有必要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赠与关系的存在,故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应比主张赠与关系的子女更接近证据并更容易保留证据;
最后,父母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远高于借贷,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较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保持一致。(来源:东南网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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