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秀屿区清塘大道四期市政工程建设用地征收(使用)土地的公告 莆市公〔2019〕15号 2018年12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8〕1216号文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合计10.9007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秀屿区清塘大道四期市政工程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秀屿区笏石镇来塘村水田1.0646公顷、旱地6.4172公顷、园地0.0914公顷、林地0.0345公顷、其他农用地2.175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609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0.8441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056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0.9007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补偿安置、农业安置、企业用工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材料,到下列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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