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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城事] 新度这三个村要发了!征迁补偿费用标准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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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6 10: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木兰大道支线工程建设用地(荔城段)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莆政地〔2019〕2号)发布,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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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木兰大道支线工程建设用地(荔城段)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荔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莆田市木兰大道支线工程建设用地(荔城段)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荔政〔2019〕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该方案,请抓紧组织实施。
  附件:莆田市木兰大道支线工程建设用地(荔城段)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莆田市木兰大道支线工程建设用地(荔城段)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莆田市木兰大道支线工程建设用地(荔城段)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迁范围、期限
  莆田市木兰大道支线工程建设用地(荔城段),征地拆迁涉及荔城区新度镇郑坂村、南梧塘村、东坝村,征地拆迁具体范围以省政府闽政地〔2017〕209号文件批准的征地红线为准。

  征迁期限以公告确定的征迁期限及经批准的延长期限为准。

第二条  征迁当事人
  荔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按本方案组织实施本批次地块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简称为征迁人;征地红线范围内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征地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征迁当事人应遵循的原则
  (一)征迁人应本着“依法征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精神,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迁人的三方利益。征迁工作应当做到“五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开丈量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坐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监督,并造册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被征迁人应服从项目建设需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征迁工作,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提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不做阻碍征迁工作的事。

  第四条  征迁的实施
  在征迁实施中,征迁人应及时将征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向社会公布,做好被征迁房屋的调查摸底、丈量评估和组织签订征迁协议等工作。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征迁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进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补偿标准进行丈量登记计算,其中应分配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用直接分户发放到位。

  (二)被征地村集体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纳入村集体财务专项科目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生活补助,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村级接待及清偿村集体债务。

  第六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迁安置条件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国土、住建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五)2006年航摄影像图上有建筑图斑,但不符合上述四款规定条件的居住房屋,三层以下的(含三层),可按实际丈量面积的50%予以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三层以下(含三层)另外50%部分及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产权调换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
  房屋征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它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

  (一)符合第六条安置条件的,房屋征迁补偿费按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房屋成新程度和耐用年限确定,重置价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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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迁补偿费归地上建(构)筑物所有者所有。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二)征迁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费按莆政综〔2013〕10号文附件5、6相应标准执行。

  (三)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元/平方米补偿。

  第八条  安置方式与标准
  房屋征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

  (一)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条件与标准
  1.货币补偿安置适用对象:有合法产权、无纠纷的被征迁人。被征迁人另有一处达到法定用地标准的住房且达不到分户要求的,或旧房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或安置后剩余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

  2.作价补偿金标准: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部分(即按产权调换方式可获安置的全部面积,下同)除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外,由征迁人再给予5750元/平方米的作价补偿金。其它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补偿,不享受作价补偿金,但被征迁人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给予适当奖励。

  3.被征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后,不得再申请建房用地,凡违法占地建房的,应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

  (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条件与标准
  采用集中安置的原则,按住宅小区方式进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集中建设安置房进行安置。

  1.安置对象:本安置方式以户为单位(以征迁公告之日前的户口簿为准),安置对象原则上为在征迁范围区内土地房屋权属来源材料体现的产权人,但对同一本户口簿多子女的家庭,在被征迁以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已达晚婚年龄未婚的,由被征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征迁人同意可以分户;按子女分户的,父母居所由子女负责安排,不另行安置。

  2.安置房位置及规格:位于荔城区位于新度镇南梧塘村后沟自然村(木兰大道二期与木兰大道支线交叉口西南侧),具体位置详见安置区总平面布置图,用地范围以依法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建筑面积根据征迁房屋及安置需要,以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为准,但单套套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50平方米。

  3.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房建筑主体为高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框剪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和天棚为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室外门安装符合标准的防火门,外窗铝合金或塑钢窗,不安装内门窗。安置房自来水、照明线路送到户外并予以立户,增容、民用改商用及室内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4.安置房价格标准:按照建筑面积分为三种类别:高层安置房1600元/平方米;优惠价:高层安置房2100元/平方米;市场参考价:高层安置房7903元/平方米。

  高层安置房以第7层为基准层(不含裙楼),7层以下不计层次差,7层以上层次差按每层30元/平方米递增。

  5.安置标准:被征迁人应选择与其可享受的安置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多套安置的,除最后一套外,其他套安置房的产权调换面积按1︰1执行。

  (1)被征迁房屋为一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二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全部建筑面积的1.1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的,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以上的,一至三层部分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三层以上部分另给予适当奖励。

  单户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给予适当奖励。

  (2)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可享受的安置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计价。

  (3)因建筑结构原因,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享受的安置面积在15平方米及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

  (4)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的,超过部分由征迁人按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5)安置房配备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被征迁人在通知期限内按时丈量签约的可给予安置,并计入安置面积,安置条件、价格标准由区政府按照规划设计的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具体地段位置等因素在实施细则中合理确定。

  6.选房规则: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先结算清楚先安置”的办法进行。同等条件同时签约的,采取抽签形式决定先后顺序。

  7.征迁五保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特殊人群的房屋,征迁人应保障被征迁人的居住条件,并在安置标准、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由荔城区人民政府在实施细则中确定。

  第九条  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和搬迁补助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迁人临时过渡期间,征迁人按标准向被征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 临时过渡期限:从被征迁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通知结算之日止,高层安置房暂定为36个月计。

  2. 临时过渡办法:原则采取被征迁人投亲靠友或借房、租房自行过渡办法。

  3.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在临时过渡期限内由征迁人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按莆政综〔2013〕10号文附件11的相应标准执行;建设用地跨地段等级的,按就高原则确定补助标准。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因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补助标准:征迁人按标准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支付往返两次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按莆政综〔2013〕10号文附件10的相应标准执行;搬迁补助费少于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计。

  第十条  奖励办法
  被征迁人按时丈量、签约、交房的,由征迁人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荔城区人民政府在实施细则中制定。

  第十一条  结算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迁人在签约并办理交房手续后一个月内,由征迁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迁人房屋征迁补偿款。

  (二)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迁房屋的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对抵后,剩余款项在签约并办理交房手续后一个月内由征迁人支付给被征迁人;不足款项(差价款)由被征迁人按安置房建设进度支付给征迁人,具体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二条  征迁涉及工业企业用地和军事设施、监教场所、宗教、文物古迹等特殊用地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村集体公产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补偿安置,权益归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被征迁房屋原则上采取统拆方式,自行拆除的应扣回统拆与自拆的差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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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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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反正没我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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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大家都会走上拆迁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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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不是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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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发财了  都是自己的村位置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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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村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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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轮到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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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又是新度的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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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度 大开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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