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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医疗机构部分净收入可奖励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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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09:0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海峡都市报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近日,莆田市出台了《莆田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暂行办法》。
    根据《办法》,各县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各级财政预算要足额安排,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政府专项补助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实行一年一核定,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服务取得的净收入,超过核定部分,按不低于50%比例予以回拨作为医务人员奖励资金。各县区(管委会)要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工作。
    为了确保基本药物实施后,基层医务人员的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办法》明确规定:基层医疗机构要坚持多劳多 、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 ,适斜当拉开收入差距。绩效工资中平均分配的总比例应小于40%,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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