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淘宝拍卖平台看到, 一批房地产被查封拍卖,
评估价5017.78万元,起拍价4000万元。 而这拍品的所有人为被执行人李凤强和李丽平, 其中李凤强为莆田知名工艺大师。 【第一次拍卖】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顺园新村128幢101、201、301、401的房地产 一、拍卖标的: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顺园新村128幢101、201、301、401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 常房权证新字第00522621号、00522621-1号、00522619号、00522619-1号、00522622号、00522622-1号、00522385号、00522385-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常国用(2012)第0520369号、0520370号、0520372号、0520373号】。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至2043年02月17日,规划用途为商业服务业,房屋规划:当地政府拟规划为文化产业园区,具体情况可自行向当地政府咨询,用途现状:空置,土地使用权面积1810.1 ㎡。建筑面积共7709.94㎡。 二、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以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拍卖,竞买人出价未达到保留价不成交。
三、起拍价:4000万元 四、评估价:5017.78万元 五、增价幅度:5万元
六、保证金:200万元 七、起止时间:2018年10月10日10时至1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八、拍卖平台: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 标的物介绍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国有土地使用权) (标的物情况摘录自福建海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 拍品名称 | 李凤强和李丽平名下位于常州市新北区顺园新村128幢101、201、301、401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 常房权证新字第00522621号、00522621-1号、00522619号、00522619-1号、00522622号、00522622-1号、00522385号、00522385-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常国用(2012)第0520369号、0520370号、0520372号、0520373号】。 | 拍卖依据 | 司法裁定 | 拍品权证情况 | 1.法院执行裁定书; 2.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拍品所有人 | 被执行人李凤强和李丽平 | 拍品现状 | 房屋用途及土地性质 | 1、规划用途为商业服务业,房屋现状空置。 2、国有出让土地。 | 租赁情况 | 无。 | 配套情况 | 以现场为准。 | 权利限制情况 | 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本案查封。 | 提供的文件 | 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 3、《拍卖成交确认书》。 | 拍品介绍 1.拍卖对象:略 2.略 3.税费负担情况:因本次拍卖成交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产生的税费依照税法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部分,由拍卖成交价款中支付(需由买受人先代为垫付,先自行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其他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向相关部门了解。未明确缴费义务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限购情况:以当地政策为准。 |
▼ 根据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庙前支行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善泽坊工艺品有限公司、李凤强、李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的厦仲裁字2017039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莆田中院申请执行,莆田中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执行。 2017年8月15日,莆田中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庙前支行借款本金40480802元及相应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仲裁费人民币254928元,执行费110025.6元。但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莆田市善泽坊工艺品有限公司、李凤强、李丽平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 此次拍卖,依据的就是上述司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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