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了《莆田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在全市建立和实施临时救助制度。 临时救助是指对城乡困难家庭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时,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一种临时性救助基本制度。现阶段我市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一)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二)因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三)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不含自费择校生)。(四)因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在进行灾害专项资金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的。(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一个家庭)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县级、市级一次性救助金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临时救助实行市、县两级救助,按照逐级救助的程序进行。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按照家庭申请、村(居)委会审查、乡(镇、街道)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各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临时救助,救助对象经县级临时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市民政局可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实施再次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