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莆田,有位男子偷了 两桶杯面、四袋水饺、 一罐核桃露、六个栀子、一袋虾米 共价值人民币33元
而荔城区人民法院却判决: 他犯了抢劫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33元和5年 这中间巨大的反差是怎么回事呢?
▼▼▼ 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在荔城区镇海街道棣里村的某楼6层的阳台上,一个鬼鬼祟祟的影子——93年的小明正在用螺丝刀撬阳台的玻璃门。没多久,小明就顺利进入房内。
小明在屋内一番搜索并未发现值钱物品。俗话说“贼不走空”,小明就将房内的两桶杯面、四袋水饺、一罐核桃露、六个栀子、一袋虾米(经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3元)放入一白色塑料筐内。
(网络配图)
就在这时,房主老王正好回家了。因为口渴,老王走到家中六楼,准备从冰箱中拿茶叶泡茶喝。当其走到六楼门口时发现房内有一名约莫十七八岁的男子正在冰箱旁边,一手拿着螺丝刀,一手从冰箱里取出食物。
双方“确认过眼神”,便展开一场“武林大战”。小明企图从阳台原路逃跑,但被老王从后面一把抱住。为了脱身、不被抓捕,小明便用携带的螺丝刀朝老王的肚子刺去,敏捷的老王立刻后退躲闪并用脚用力踹了一下小明的大腿,最终导致小明摔倒在地,被老王制服。随后,老王报警并将小明交给荔城区公安局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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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经荔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3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为什么小明最初是在盗窃 最后却是以“抢劫罪”来定罪量刑的呢?
原来,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处理。本案中,小明在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对老王实施了暴力,因此其行为已经转化成“抢劫”,法院便用“抢劫罪”来定罪量刑了。
另外,法律上对“抢劫罪”的量刑是比较重的。因为“抢劫”行为侵犯了2个法律保护客体:一个是财产的所有权,一个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另外,“抢劫罪”是行为犯,简单来说,就是你当场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了“抢劫”的行为,无论你是否抢劫到钱财,也不论抢劫到的钱财金额是多少,原则上都构成了抢劫罪,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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