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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厦高铁拆迁补贴方案出炉,没有一户一套! http://bbs.0594.com/thread-518407-1-1.html
新建福厦客专城厢段海域使用补偿方案 新建福厦铁路是我省重点建设项目,为积极稳妥推进福厦铁路湄洲湾跨海大桥工程海域使用补偿工作,维护原海域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64号)、《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收回海域使用权范围 新建福厦铁路湄洲湾跨海大桥城厢段工程涉及灵川、东海两个镇毗邻海域,东起灵川镇下尾村、西至东海镇东沙村的滩涂界线,收回海域使用权(以下简称收海)区域总面积约600亩。具体收海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第二条 收海人与被收海人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海域使用补偿程序负责本项目涉及海域使用权的收回和补偿工作,即本项目收海人。区政府授权灵川镇人民政府和东海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分别负责灵川镇和东海镇辖区海域使用权收回和补偿的具体工作;福厦客专城厢段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区农业局局负责海域使用权收回和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水务局、交通与运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海域使用权收回和补偿工作。 本项目涉及海域的原海域使用权人,即为被收海人。 收海期限以区政府通告为准。 第三条 补偿方式 本项目海域使用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被收海人办理海域使用补偿登记手续并签订协议,按期交付海域使用权后,给予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第四条 补偿项目 海域使用补偿由海域补偿费、养殖品种种苗及海域附着物补偿费和滩涂围网固定设施补偿,以及按期签约奖励等部分组成。 第五条 补偿原则 一、海域滩涂属国家所有,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收海人只对使用海域滩涂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给予补偿,浅海海域原则上不予补偿。 二、养殖品种种苗及海域附着物补偿采取“谁投入谁受益”原则,收海人只对养殖品种种苗和海域附着物按照标准给予补偿。 三、争议协调原则。凡涉及本村(社区)范围内因补偿面积或权属等问题产生异议,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协调;不能协调的,上报区农业局协调解决。 四、收海面积和养殖品种种苗面积以有资质地矿测绘院出具海域养殖调查测量技术报告书并经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共同核实确认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 补偿标准 一、海域补偿费:根据《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海域补偿费等于海域补偿标准基数乘以海域等级系数组成。 二、养殖品种种苗及海域附着物补偿费:包括种苗成本和在养未成品及附着物折算的合理价值。 三、滩涂围网固定设施补偿:按照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经评估、复核审核后予以认定补偿。 第七条 海域使用权收回与补偿程序 一、发布收回海域使用权通告。由区政府在用海区域涉及的镇、村(社区)发布通告,明确收海范围、面积、用途、办理补偿登记的办法、地点和期限等事项。 二、办理海域使用补偿登记。被收海人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海域使用权属相关证明材料、渔业养殖船相关证件、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到所属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办公地点,就补偿项目、数量和补偿款项等进行登记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三、签订海域使用补偿协议。被收海人办理补偿登记并确定补偿相关费用后,签订海域使用补偿协议。 四、支付海域使用补偿相关费用。在被收海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且签订海域使用补偿协议后一次性付清海域使用补偿相关费用。 五、收回海域使用权。被收海人应在补偿协议规定期限内自行清理海域养殖品种种苗及附着物、滩涂围网固定设施,逾期视为放弃清理。同时区农业局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相关证件,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八条 签约方式 一、海域补偿费由镇政府与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签订补偿协议,区指挥部作为鉴证方。 二、养殖品种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等由镇政府与养殖户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签订补偿协议,区指挥部作为鉴证方。 第九条 奖励办法 被收海人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并签订协议的,按本方案规定给予奖励。在第一阶段规定期限内签约的,按补偿总额的10%给予奖励;在第二阶段规定期限内签约的,按补偿总额的5%给予奖励。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且未签订协议的,视为放弃奖励补偿权利。 第十条 补偿资金的支付及管理 补偿款的支付采取银行转账形式,属于支付给个人的,由涉及镇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设活期储蓄账户,并将补偿款一次性汇入个人账号;属支付给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由涉及镇直接汇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账号。对补偿款项的分配使用,区有关部门及镇政府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对收海补偿有争议的,由收海人和被收海人依法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达成协议的,被收海人可以向收海人的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收海补偿的争议不影响收海方案的实施,被收海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二、在收海期限届满后,被收海人因不合法要求与收海人仍达不成收海补偿协议或补偿协议订立后,被收海人在清理期限内拒绝清理的,均视为阻挠国家建设收回海域,由收海人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被收海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偿费,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补偿费,一经查实,依法责令退回多领取的海域使用或养殖等补偿费,并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在被收回海域进行清理工作中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妨碍公务、影响正常施工的被收海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福厦客专城厢段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 为确保福厦客专(城厢段)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补偿标准。本补偿标准是依据《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关于“收回海域使用权,应当支付海域补偿费、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的规定。 一、海域补偿费 根据《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及参照2011年城厢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10〕35号)精神,滩涂养殖的海域补偿费按9600元/亩计算。 二、养殖品种种苗及海域附着物补偿费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对海域附着物、种苗、人工费用等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参照文件附件四执行: 三、其他事项 鉴于海域养殖品种繁多、情况复杂,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养殖品种,授权项目指挥部研究解决。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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