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月光下的憂傷べ 于 2017-9-11 11:01 编辑
原标题:【说法】竟敢自称莆田美容业第一品牌!这家美容会所被罚了还敢不缴罚金! 来源:莆田中院
因美容会所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美容会所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法定义务,工商行政管理局便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该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詹某,女,1981年出生,系莆田市荔城区某美容会所的经营者。2015年12月份,詹某经营的美容会所制作了桌面台卡发布广告,广告内容含有“莆田美业第一品牌”等内容。因为该行为属于使用《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禁止使用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上缴国库,并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5月30日向詹某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詹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于是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在2017年1月12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詹某在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故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对詹某进行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詹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詹某虚假宣传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由于詹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罚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但其仍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自动向法院缴纳罚款10000元。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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