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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 莆田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建设、水利工程、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建设、教育设施建设、铁路、通讯、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中用工主体是指建设领域涉及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建设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自然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 第三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监管工作,并向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共同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人工费用。 第四条 各商业银行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业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于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在签订协议的商业银行中自主选择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并签订工资委托发放三方协议。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拨付工程款,并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部分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规定的发放工资日前7天,应对当期应发放工资金额进行核定,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低于应发工资金额,由建设单位按不低于应发工资金额标准补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保障专用账户资金能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开户行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应按月足额通过银行进行发放,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发放。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且经现场公示,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加盖公章,按月定期提交开户银行,银行根据加盖公章的工资表,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划转工资。 第七条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认定后,银行按照核定数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发放农民工工资。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不足发放工资,由建设单位负责支付不足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总承包企业所提交的农民工工资表进行监管,发现虚报、瞒报、漏报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未及时报告的,建设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 开户银行发现专用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一个自然月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划转等异常情况的,银行应立即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建设项目交付建设单位后,须在施工现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自公示结束之日起,行业主管部门5日内应确认该项目是否存在拖欠,如无拖欠,应通知银行解除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监管,总承包企业会同建设单位向银行申请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 第十条 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单位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数划转资金进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纳入失信记录,统一在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 第十一条 2016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出台后新开工的项目执行本办法;此前开工至今未完工的项目,建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 莆田市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全面治理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有效处置劳资纠纷,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是为了解决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在依法处置时,先行垫付职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应急保障专项资金。 第三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资金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欠薪应急周转金筹集、使用等管理工作,并建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市级欠薪应急周转金储备按不低于200万元筹集安排,县(区、管委会)级欠薪应急周转金按不低于100万元筹集安排。有条件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也要筹集一定规模的欠薪应急周转金。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以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职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一)因企业主逃匿拖欠职工工资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的; (二)因企业短时间内确属无法筹措资金支付职工工资,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的; (三)经政府批准因欠薪而需要先行垫付的。 第五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原则。 市级欠薪应急周转金用于市区内市属、省属和中央所属企业; 县(区、管委会)级欠薪应急周转金用于本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六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的支付额度按每人不高于当地本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先行垫付,最高不超过所拖欠工资的20%;如有特殊情况,经当地政府批准,可适度提高应急周转金垫付额度。 第七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欠薪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企业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对欠薪情况进行认定并提出申请,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经本级政府审批后按规定拨付到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拨付到企业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属地乡镇(街道),专项用于垫付解决被拖欠工资的职工临时生活困难。 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应按要求填报《欠薪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审批表》(见附件1)、《欠薪应急周转金发放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及《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见附件3)。 第八条 欠薪企业是偿还垫付资金的第一责任人,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属地乡镇(街道)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垫付资金的清偿工作。欠薪企业或相关单位偿还垫付资金时,可将偿还资金直接汇入财政部门专用账户,财政部门应及时做好账务处理。 (一)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而垫付的生活费,由该企业在90日内偿还; (二)企业未能按期偿还垫付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由财政部门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从该企业强制执行到位的资金中收回垫付资金; (三)因企业破产而垫付的生活费,该企业应在破产清理中按优先顺序进行清偿。 第九条 政府垫付资金清偿期限一般为3年。3年后,企业确实无能力偿还政府垫付资金,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履行清偿责任后,仍不能偿还政府垫付资金的,由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属地乡镇(街道)向本级政府申请账务核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会同财政部门向本级政府申请账务核销,并按核销金额补充欠薪应急周转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资金账务核销后,欠薪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属地乡镇(街道)应继续履行清偿责任。一旦企业或相关单位有清偿能力,应及时归还政府垫付资金。 第十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各县(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薪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审批表 2.欠薪应急周转金发放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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