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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享] 莆田一中妈祖城校区宿舍楼变身公租房,配租方案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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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5 09:2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莆田一中妈祖城校区宿舍楼(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推进我区保障性住房配租工作,根据《莆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小组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配租管理的通知》(莆保障房〔2015〕13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16〕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配租实际,制定本配租工作方案。

  一、配租房源
  本次配租房源为我区政府投资建设已竣工可投入使用的莆田一中妈祖城校区宿舍楼,该项目位于山亭镇港里村莆田市外国语学校内,共90套。

  二、准入条件
  按照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现行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为:
  (一)廉租住房面向对象为全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申请地辖区常住或就业;
  2.申请人家庭在本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2.6万元,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7.8万元;
  4.申请人家庭成员未享受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等福利性住房政策及未配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5.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房产转移行为;
  6.申请人家庭成员未享受我市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补偿措施。
  (二)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对象为全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辖区常住或就业,非本市户籍申请人应在申请地辖区内具有稳定工作;
  2.申请人家庭在本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单身人士(含离婚、丧偶人员)本人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工作单位和申请人家庭住房不在同一辖区,且申请人在工作所在地辖区内无自有住房、长期居住在单位所在地辖区的,视同为在本辖区无住房;
  3.申请人为2人户以上(含)家庭的,家庭年总收入不超过16万元,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2万元;申请人为单身人士的,个人年收入不超过6.15万元,且个人总资产不超过12.3万元。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市工作的省级以上(含)劳模、道模、英模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4.申请人家庭成员(单身人士本人)未享受我市(含国家、省直垂直单位在我市范围内的)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等福利性住房政策及未配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5.申请人家庭成员(单身人士本人)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房产转移行为;
  6.申请人家庭成员(单身人士本人)未享受我市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补偿措施。

  三、配租程序
  根据《莆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推行保障性住房配置权力运行及网上公开工作的通知》(莆保障房〔2014〕10号)和《莆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规范保障性住房配置管理系统受理材料的通知》(莆保障房〔2015〕17号)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一)申请受理
  1.申请对象申请保障性住房,可向户籍地(居住地)或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提供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受理部门为乡镇人民政府的,应在2个月内将纸质等实体申请材料整理汇总,报送至相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信息起12个工作日(含公示期7日)内,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复审
  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房屋登记、住房公积金和相关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住宅、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状况、房产转移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相关部门审核后4个工作日内,汇总乡镇人民政府、房屋登记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提交民政部门。
  3.区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公安、工商、税务、人社、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部门(机构)核查相关信息。并在核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是否符合条件的核定证明,提交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四)复核认定
  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个工作日内汇总民政部门复审意见组织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复核无异议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认定意见;复核存在异议的,由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在13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民政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形成复核认定意见,复核认定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复核认定符合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纳入房源调配(轮候)范畴,经核查异议成立的,构成骗租骗购的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轮候及选房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实物配租采取摇号或抽签的方式进行,具体方案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摇号或抽签过程接受区纪检监察、民政及申请人监督。摇号或抽签结果在网站进行公示。

  四、租金标准
  按照《莆田市物价局关于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16〕6号)文件,本次房源租金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3.5元执行。
  五、监督管理
  1.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的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取消配租资格,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公共租赁住房只适用于经批准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自住,不得空置、出借或转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在承租的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
  3.凡不按时交纳租金、物业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饰装修,或将承租的房屋转借、转租、转让,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违法活动及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居住的,按规定取消保障资格,并收回承租房屋。拒不退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此期间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费。
  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本方案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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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那边的学生不多,宿舍才有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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