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登录
QQ登录
手机登录
如果您的浏览器没有自动跳转,请点击此链接
点击“注册”即表示您同意并愿意遵守0594.com用户协议
431
95
2959
黄金会员
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化水平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县新型城镇化进程,做大城镇人口规模,提高城镇化水平,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一)促进商品房营销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作为,优化产品结构,提升楼盘品质,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向进城(镇)购房农民让利促销,以“低价跑量”为主基调,采取团购优惠、附送装修、前期物业服务等方式加快消化存量商品房,县住建局要积极搭建购房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发布库存房源信息,促进购房者与在售项目对接,方便农民购房。银行金融机构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农民进城(镇)购房普通自住房信贷支持力度,适当降低按揭贷款门槛,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并及时给予放款,要把对农民购房信贷支持情况纳入“金融机构考评”指标。(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金融办、公积金办) (二)执行阶段性购房补贴 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凡在我县境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指住宅、SOHO办公、商业用房及限价商品房)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予以政府购房补贴)。 1、补贴标准:购买商品住宅的,给予政府财政补贴300元/㎡;购买SOHO办公、商业用房的,单价低于1万元(含1万元)的,给予政府财政补贴400元/㎡,单价在1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的给予政府财政补贴500元/㎡,单价高于1.5万元/㎡的给予政府财政补贴600元/㎡。 2、补贴申请办法:购房人应在2017年11月30日前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户口簿、家庭成员证明、营业执照、银行账号、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及我县不动产部门发放的《预约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县住建局房管中心申请购房补贴,经县住建局汇总审核后,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购房补贴款项,县财政局复核拨款到位后,由县住建局房管中心及时发放购房补贴。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补贴,县住建局房管中心不予受理。 3、补贴发放时间:全额缴纳购房款的购房者,在购房合同备案后一次性发放。非全额缴纳购房款的购房者,在购房合同备案后,先发放一半补贴款,余下一半在办理购房按揭贷款后发放。 4、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为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政府执行阶段性购房补贴政策哄抬房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2017年4月25日前与县住建局签订诚信经营让利框架协议,否则其开发项目商品房购买者不予享受政府阶段性购房补贴。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一是本意见实施阶段性购房补贴期间,纳入购房补贴范围的商品房项目一律实行价格报备,明确一房一价,不得涨价,网签售价不得高于报备价格。二是2016年底已经批准销售的项目报备均价不得高于本项目2016年已售商品房的均价;2017年1月1日后新批准销售的项目应合理报备价格,在本意见执行阶段性购房补贴期间网签售价必须与报备价格以致。三是本实施意见发布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与县住建局签订框架协议后2日内向县房管中心报备价格;本实施意见发布后申请预售许可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向县房管中心报备价格。 5.其它事项 (1)购房时间以预购商品房合同网签的时间为准,面积计算以备案的商品房合同中记载的面积为准。 (2)2017年4月19日之前完成商品房网签的,2017年4月15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注销网签后,由原购买人或其家庭成员重新网签或再购买商品房的,不享受上述购房补贴政策。 (3)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时须提供的家庭成员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 (4)已领取政府购房补贴的,一律不得办理退房。若因买卖纠纷被法院强制解除买卖合同的,在办理解除手续前应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补贴。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三)倾斜支持部分群体进城购房 家庭成员在我县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且承诺今后不在原户籍地新建房屋的以下5类对象,进城购买商品住宅并将家庭全部或部分成员户籍迁移进城的,除享受阶段性购房补贴外,由县财政另行给予100元/㎡购房补贴,每户补贴一套。 1.补贴对象 (1)整村搬迁农户。列入整村搬迁范围,自愿放弃统一安置的,凭所在乡镇(街道)的证明申请购房补贴。(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相关乡镇、街道、县国土局、农业局) (2)进城务工人员。购房人为本县户籍村(居)民的,须与用工(或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在本县中心城区内务工3年及以上,由用工单位连续交纳职工养老保险满3年且当前继续缴费的人员;申请人为县外户籍人员的,须与用工(或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在本县中心城区内务工5年及以上,由用工单位连续交纳职工养老保险满5年且当前继续缴费的人员。(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 (3)子女已进城就学人员。购房人为本县户籍村(居)民,子女已在中心城区中小学连续就学3年及以上的,可凭县教育局出具的学籍证明和学籍卡,申请购房补贴。(牵头单位:县教育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 (4)旧村复垦对象。符合以下情况的旧村复垦、地灾点、低洼地、灾后重建、“幸福家园”试点村自愿放弃就地安置的农户,凭县国土局和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证明材料可申请购房补贴。拆除旧房及附属物复垦为耕地,经县国土局、农业局、财政局验收合格的。住房拆除(主体房屋未拆除的不予认可)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地灾点旧房拆除应符合地灾点消除要求。(牵头单位:县国土局,配合单位:相关乡镇、街道、县农业局、财政局) (5)禁建范围住户。按照《仙游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仙政文〔2015〕96号)划定的禁止个人建房区域内的无房户或因台风、暴雨等受灾的倒房户、危房户,由所在乡镇(街道)认定后,可凭乡镇(街道)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购房补贴。已列入征迁计划的按征迁政策补偿安置,不予另行购房补贴。(牵头单位:县国土局,配合单位:相关乡镇、街道,县民政局、规划局、住建局) 2.补贴申请与发放流程 购房人应先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并取得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县城区无自有房产证明,在购买商品房并办理户籍迁移进城手续后30天内,持身份证、户口簿、城区无房证明、今后不在原籍新建房屋承诺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在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向县住建局房管中心申请购房补贴,经县住建局汇总审核后,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购房补贴款项,县财政局复核拨款到位后,由县住建局房管中心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并在已迁入城区的新户口簿扉页上注明“已申领购房补贴”。逾期未申请购房补贴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领取购房补贴后,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应同时到县住建局房管中心退还购房补贴,否则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回迁手续。 全县各征迁单位在实施房屋征迁时,要及时将被拆迁户名单送县住建局房管中心,并向县住建局房管中心查询是否已领取政府购房补贴,对已领取政府购房补贴的应在拆迁购房补助款中给予扣除。县房管中心应对照各征迁单位提供的被拆迁户名单,不予被拆迁户另行发放政府购房补贴。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各征迁单位、县国土局、财政局) 二、推动户籍迁入城镇,健全基本公共服务 围绕做大城镇人口规模的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政策鼓励、公开公平、统筹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农民进城入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吸引和促进人口向城镇集聚,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 (一)鼓励户口迁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省市相关文件及中共仙游县委〔2015〕3号会议纪要精神,对购买我县商品住宅(面积≥65㎡)以及按规定可以分割的SOHO办公、商业用房(面积≥45㎡,产权面积以规划批准的施工图单元面积为准,不得擅自分割)的业主,在办理购房按揭贷款或全额缴纳购房款后,可将家庭全部或部分人员户籍迁移到购买商品房所在村(居),县民政部门应及时为购房者办理门牌证,公安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做到即时办结,商品房所在的村(居)须无条件接收购房者入户。 对购房后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户口迁移进城镇的每户给予户口迁移奖励金5000元。购房人在迁移落户之日起30日内凭新户口簿,向县住建局房管中心申领户口迁移奖励金,县住建局房管中心发放奖励金后要在其新户口簿扉页上注明“已领取户口迁移奖励金”,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迁移奖励金。领取户口迁移奖励金后,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应到县住建局房管中心退还奖励金,否则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回迁手续。 对按照本实施意见迁移户口的本县户籍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保留其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配合单位:相关乡镇、街道、县民政局、住建局、国土局、林业局) (二)保障就近入学。进一步优化学校规划,努力构建与常住人口分布相适应的中小学布局,将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范畴,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购房人在办理户籍迁移进城手续后,即可申请办理适龄子女就近划片入学手续,由县教育局、相关乡镇(街道)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入学。本实施意见施行前的购房人员在入户、入学方面同样适用本条款。(牵头单位:县教育局,配合单位:相关乡镇、街道) (三)落实养老保险。县人社部门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转移接续手续;对符合条件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按规定及时给予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四)完善医疗保险。农民进城落户后在用人单位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城落户后当年继续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政策。进城农民子女享受与城镇适龄儿童同等的卫生免疫政策。(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卫计局) (五)实施社会救助。进城落户的农民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要纳入社会救助对象,给予低保、医疗救助等待遇。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卫计局) 三、加强领导有序推进,规范管理确保成效 (一)落实部门协调联动职责。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把大力推进城镇化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主动承担任务,认真履行职责,要建立部门联动和上下互动的工作推进机制,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二)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按照本实施意见通过购房将户口迁移进城并取得购房补贴和户口迁移奖励金的农户,不得在原籍新建房屋,各乡镇(街道)和县国土、规划部门不得给予批准宅基地和个人建房手续。县国土局、规划局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严禁违规批准建房,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牵头单位:县国土局,配合单位:相关乡镇(街道),县规划局) (三)规范房产开发销售行为。全面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行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和房屋中介机构监管,严肃查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广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违规收取购房定金和违规使用预售款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税局、国税局、物价局、金融办) (四)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力度。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推进城镇化发展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我县城镇宜居环境建设的美好前景和丰硕成果,广泛宣传提高城镇化水平的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农民进城购房落户、投资兴业,为我县城镇化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本实施意见由县住建局、国土局负责解释。 仙游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1日
投票已经结束
查看全部评分
举报
77
1221
4552
10
201
868
中级会员
42
2475
4414
9
76
582
初级会员
7
78
615
12
647
14
83
651
8
112
593
174
6760
2万
钻石会员
傻淡
原创先锋奖
论坛活跃奖
终身荣誉奖
下次自动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