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洲湾至重庆高速公路莆田段游洋互通工程涵江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湄洲湾至重庆高速公路莆田游洋互通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的规定,结合涵江段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迁范围 湄洲湾至重庆高速公路莆田段游洋互通工程的涵江段项目用地征地拆迁涉及涵江区庄边镇,征地拆迁具体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湄洲湾至重庆高速公路莆田段游洋互通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7〕7号)文件批准的征地红线为准。 第二条 征迁当事人 涵江区人民政府负责按本方案组织实施本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简称为征迁人;征地红线范围内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征地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征迁当事人应遵循的原则 (一)征迁人应本着“依法征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精神,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迁人的三方利益。征迁工作应当做到“五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开丈量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坐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监督,并造册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被征迁人应服从项目建设需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征迁工作,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提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不做阻碍征迁工作的事。 第四条 征迁的实施 在征迁实施中,征迁人应及时将征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向社会公布,做好被征迁房屋的调查摸底、丈量评估和组织签订征迁协议等工作。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征迁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进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补偿标准进行丈量登记计算,其中应分配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直接分户发放到位。 (二)被征地村集体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纳入村集体财务专项科目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生活补助,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村级接待及清偿村集体债务。 第六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迁安置条件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 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国土、住建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第七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 房屋征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它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 (一)符合第六条安置条件的,房屋征迁补偿费按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房屋成新程度和耐用年限确定,相关标准按附件1、2执行,重置价标准见下表。 房屋重置价格表 征迁补偿费归地上建(构)筑物所有者所有。凡被征迀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二)征迁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附件3、4相应标准执行。 (三)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元/平方米补偿。 第八条 安置方式与标准 房屋征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被征迁户联(自)建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 [url=]([/url]一)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条件与标准 1.货币补偿安置适用对象有合法产权、无纠纷的被征迁人;被征迁人另有一处达到法定用地标准的住房且达不到分户要求的。 2.作价补偿金标准:被征迁人除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的房屋征迁补偿费外,由征迁人再给予200元/平方米的作价补偿金。 3.被征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后,不得再申请建房用地,凡违法占地建房的,应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 (二)被征迁户联(自)建安置方式的条件与标准 采用征迁人统一报批安置建设用地,经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后,按规定统一安排给被征迁户联(自)建。 1.安置对象:本安置方式以户为单位(以征迁公告之日前的户口簿为准),安置对象原则上为在征迁范围区内土地房屋权属来源材料体现的产权人,但对同一本户口薄多子女的家庭,在被征迁以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已达晚婚年龄未婚的,由被征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征迁人同意可以分户;按子女分户的,父母居所由子女负责安排,不另行安置。 2.安置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被征迁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定。 3.安置标准:安置规格及条件、征迁房屋与安置房之间的建筑占地面积差额的收费或补偿、应摊的公共用地费用等具体安置标准由涵江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确定。 4.选房规则:按照“先签协议先选地,先结算清楚先安置”的办法进行。同等条件同时签约的,采取抽签形式决定先后顺序。 5.征迁五保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特殊人群的房屋,征迁人应保障被征迁人的居住条件,并在安置标准、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由区政府在实施细则中确定。 第九条 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和搬迁补助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实行联(自)建安置的,被征迁人临时过渡期间,征迁人按标准向被征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临时过渡期限:从被征迁房屋交付之日起至供地放样之日止计,另加自建期限12个月。 2.临时过渡办法:原则采取被征迁人投亲靠友或借房、租房自行过渡办法。 3.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在临时过渡期限内由征迁人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支付,按实结算。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因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补助标准:征迁人按标准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联(自)建安置的,支付往返两次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按每平方米5 元,仓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5元,生产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6 元;搬迁补助费少于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计, 第十条 奖励办法 被征迁人按时丈量、签约、交房的,由征迁人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区政府在实施细则中制定。 第十—条 征迁涉及军事设施、监教场所、宗教、文物古迹等 特殊用地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村集体公产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补偿安置,权益归村集体所有。 第十二条 被征迁房屋原则上采取统拆方式,自行拆除的应扣回统拆与自拆的差价款。 第十三条 房屋和土地的面积丈量登记 (一)征迁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丈量、登记、评估造册。 (二)地上建筑物为房屋的,建筑面积丈量登记办法,按照国家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执行。 (三)被征迁人应在经征迁双方核对无误的原始丈量登记记录表上签名或盖章。若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应在丈量结果公示有效期限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征迁双方应及时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对或提请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组织复核裁定。 第十四条在征迁期限内,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征迁协议。签订征迁协议时,被征迁人须持产权所有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证”原件或其他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原水、电等立户及交款凭证。由他人代为签约的,应提交委托人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由征迁人负责统一申报办理,被征迁人应予以协助办理;原被征迁房屋的“两证”在签订征迁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注销;等面积同功能部分免收**费用;没有“两证”的,**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一)违章建筑、违法用地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 (二)2006年航摄影像图上没有建筑图斑的,且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进行翻建、扩建、新建、加层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凡在通知期限内按时签约、交房的,地上建筑物按建筑面积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贴。 (三)2009年3月27日(莆田市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后的“两违”建筑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及材料费补贴。 (四)征迁公告发布后,征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续建在建工程;新开办工商企业;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七条 对征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征迁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对征迁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迁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十八条 在征迁期限届满后,被征迁人因不合法、不合理要求与征迁人仍达不成征迁协议;或征迁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在征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均视为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征迁人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在征迁过程中,凡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阻碍征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分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涵江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方案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湄重高速涵江段联(自)建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表 2.房屋成新程度评定标准表、房屋耐用年限 3.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4.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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