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例:刘甲与刘乙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1育有一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矛盾不断,为双方能更好的各自生活,曾协商离婚,双方书面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刘甲放弃广州市某小区某房产及车位的所有权益。但经双方家属劝阻后,双方和好,并未办理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2012年,刘乙发现刘甲有外遇,遂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刘乙出示了刘甲签名的离婚协议,欲据此分割房产,但并未得到支持,法院依法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 审判规则: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不通到法院起诉离婚而达到协议离婚的目的而所签订的书面协议,若不能实现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则将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目的相违背,也就是说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前提的附条件民事协议,当女方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致使协议离婚的条件不再具有实现的可能时,只要一方在诉讼中反悔的,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女方无权再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提醒:双方若签订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可以不设定某一具体的前提条件。记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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