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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夫妻间遗产继承权的确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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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2 13: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壶兰朱琦菡律师 于 2017-3-12 13:07 编辑

    夫妻之间的继承权何时发生?离婚后是否能享有继承权?夫妻关系如何认定呢?今天以小案例向各位稍作解析,帮助各位能正确处理“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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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贷款时方便相互担保,有固定工作的陶先生夫妇打起双方协议离婚但不分开生活的离婚不离家”的主意。没想到6年后“妻子”彭女士车祸身亡,陶先生和岳母为彭女士遗产的继承不得不对簿公堂。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定陶先生丧失遗产继承权。
  今年48岁的陶先于1991年经人介绍与彭女士登记结婚,一年后生下一女。为了办理银行贷款时相互担保且防止债务被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本和睦恩爱的陶先生经所谓的“高人”指点,于2008年11月10日与彭女士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二人实际并未“离家”,仍共同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乡亲邻里也均不知道双方已经在法律上属离异人士。
  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9月20日,彭女士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离开人世,没有留下遗嘱。 陶先生办理彭女士的丧葬事宜后,盘点财产时,发现“妻子”名下还有现金、公积金和银行存款,并及时以“妻子”的证件支取了彭女士名下的部分存款。陶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因彭女士在农村老家生活的母亲朱女士没有得到女儿的遗产,一纸诉状将陶先生和其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外孙女共同继承彭女士的遗产。
  经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确定,彭女士遗留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现金等遗产十万余元,其中银行存款被陶先生支取了部份,相关存折、银行卡在陶先生处保管。
  法庭审理中,陶先生父女认为,陶先生和彭女士夫妻恩爱,家庭和睦,即使二人因贷款协议离婚后,也一直共同生活且期间的开支、收入等均由双方共同处理,此外,乡亲邻里均知晓双方是“夫妻”,即使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但仍属于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彭女士遭遇交通事故抢救期间,陶先生一直在医院照顾,充分说明自己扮演了一个丈夫的角色;彭女士死亡后,他妥善办理了相关善后事宜,如签订赔偿协议,办理丧葬事宜等,不管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其都是“妻子”的第一法定继承人。
  听到这番说法,朱女士称,女儿生前没有留下只言片语,女婿既然与其离了婚,女儿的遗产就只有她和外孙才能继承,要求将女儿留下的财产一分为二,和外孙女平分,陶先生没有权利继承女儿的遗产。
  最后,经庭审调解无效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彭女士的遗产由朱女士和外孙女各自继承二分之一。 t01b367c4637584038b.jpg
  一审判决宣判后,陶先生父女不服,法院提出上诉,请求认定陶先生的合法继承权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陶先生和彭女士已于2008年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已非法律上的夫妻,且陶先生的情况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中的事实婚姻,故,仍应以是否办理婚姻登记认定是否属于夫妻。陶先生既已与彭女士协议离婚,则无权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同时有固定工作的陶先生也不符合按照法律规定酌情继承遗产的情形。遂判决驳回陶先生父女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现实生活中,如何正确分清和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下个系列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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