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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关于限期缴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通知 莆田市妈祖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8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一份《关于限期缴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通知》(莆湄北国土资〔2016〕51号),该通知“现限你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存拖欠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人民币76.3690万元,逾期不缴存的,将加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如你公司对上述通知不服,可在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天内依法向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通知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是,该通知送达你公司至今将近六个月,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剩下十天,你公司仍未补缴。因此,现再次通知你公司,限你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缴存拖欠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人民币76.3690万元,否则,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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