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平等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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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从农村到城里打工,在一家私营业做营业员,老板没有跟他签劳动合同。老板对他说:“你想应聘的这个职位在我们公司是临时性的。由于公司经营上的特点,在每年销售旺季都需要在这个职位上增加些人,但夏天一过,这些临时增加的人,还要被裁掉。所以,我们今年采取了招临时工的办法。你要想干,当然可以,但只能干到夏季结束,一共也就三四个月的时间。”小王心想:反正自己现在也没工作,不如先在这个公司干三四个月再说。 最近,小王想辞职回家结婚时,才知道单位没有给他缴养老保险。老板说:“因为你是临时工,所以不用签劳动合同,公司只跟正式工签劳动合同。同时,公司还规定,临时工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所以,没给你缴养老保险也是很正常的。这也是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区别所在。” 法官说法: 在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曾存在多种身份的劳动者,如正式工、临时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及后来的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等。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施行,企业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相对于正式工而言,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已不再存在,临时工和正式工在用人单位享有平等的权利。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没有区别固定工临时工这两种不同身份,对所有劳动者同等看待。用人单位也不得区分临时工和固定工的不同身份,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平等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在本案中,小王工作的企业区分“临时工”和“正式工”,给不同身份的劳动者以不平等的待遇,这种做法明显不合法。企业应按照劳动立法的规定,依法和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保障其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时间,安排小王加班的时间应依法支付加班费。小王作为劳动者,自身也要提高维权意识,权益受侵害时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控告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给予平等劳动待遇的违法行为。 (网络配图) 法条连接 一、《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介绍,《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介绍,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来源:正义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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