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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嫂子以照顾为由,想多分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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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09: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人有俩儿子,3个女儿,女儿早已出嫁。俩儿子中的弟弟(小儿子),平时照料老人的生活起居。老人去世前一段时间生病住院,哥嫂一家(也就是老人的大儿子一家)出了医药费,床前照料也主要是哥哥家出的力。现在老人走了,没留遗嘱,嫂子站出来说,要跟弟弟一家分老人遗产,也就是分一栋老房子。嫂子要求他们家分得多,因为老人最后这段时间是她照料的。。。。几个已经出嫁的姐妹说不要,算是放弃遗产了。

请问哥哥嫂子他们的要求有理吗?应该给他们多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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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09: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的,就看多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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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09:4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最后这段住院期间由哥哥家出钱照料,以前呢?以前出赡养费吗?照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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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11:07: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死的几天照顾下就要多分家产,臭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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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11: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人好好的时候都不照顾,这时候出了点钱出了点力,就理直气壮地要这要那。。。好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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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11:3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分配遗产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并把握好以下三条原则: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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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11:5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兄弟间商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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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12: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法律来分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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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17: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没有遗嘱那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办!况且,那嫂子也就在老人生病期间履行了赡养义务,请求多分的理由也并不充分  还是按照法定继承来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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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21 17: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derderder 发表于 2016-7-21 17:21
既然没有遗嘱那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办!况且,那嫂子也就在老人生病期间履行了赡养义务,请求多分的理由也 ...

我也是这么认为的。哥嫂一家平日不尽赡养义务,没给弟弟赡养老人的费用,就住院那段时间照顾下,想多分实在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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