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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旧房翻(扩)建审批管理的通知(试行) 涵政综〔2016〕123号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区直及驻涵有关单位: 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本着“以人为本、先急后缓”的原则,妥善解决因村庄规划编制未完成,造成部分群众住房困难无法审批旧房翻(扩)建的问题,结合《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莆政综〔2013〕88号)精神,现就加强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旧房翻(扩)建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 在涵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山区乡镇按原来审批要求执行,其它乡镇、街道属以下范围的列入禁建区,不得批准使用危旧房翻(扩)建: 1.涵东街道、涵西街道行政辖区内; 2.已列入工业园区、近期拟启动的片区改造及项目建设范围内; 3.地质灾害隐患范围内。 除山区乡镇和禁建区范围外的行政区域,可按要求申请危旧房翻(扩)建。 (二)审批对象 1.平板石板房列为危房(由区住建局审核把关),可以申请翻建; 2.权属合法,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20平方米的住户,可以申请翻扩建; 3.权属合法,且四至清楚的旧房,可以申请翻建。 二、建设标准和要求 1.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使用标准,即3人以下每户80平方米,4-5人每户10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12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三层(总层高不超过11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50平方米。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申请住宅用地的,可按增加1人计算宅基地面积。利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或未利用地建设居民住宅,每户可以增加用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2.本通知适用于旧房翻建,原则上要求在旧房原址上翻建。个别因旧房面积不足,可按旧房原址申请翻扩建,充分利用房前屋后空闲地,但不能占用新增建设用地。 3.所有申报旧房翻(扩)建对象必须在获得建房审批后方能动工,且需在3个月内建成完工;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否则一律按照“两违”行为处理。 4.获得审批的建房户必须在建房现场显要位置张贴个人建房审批情况,以供相关职能部门检查,并接受群众监督。 三、审批制度 1.实行审批限额制,原则上每一季度里每个行政村(居)审批户数不超过三户,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居)审批户数不超过五户,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居)审批户数不超过七户。 2.采取集中会审制度,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牵头,每月召集住建、国土、规划、环保、水务、执法以及所在地乡镇召开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翻(扩)建审批。 3.旧房权属四至不清或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一律不予审批。 四、审批流程 1.旧房翻(扩)建申请户需填写《涵江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表》,一式六份,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 2.所在村(居)委会召开村(居)两委会议集体讨论,并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公示7个工作日,本村(居)居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审核。 3.乡镇组织村建、国土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审核,填写《涵江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表》后报乡镇两委会议讨论决定,并将审核情况在乡镇公开栏公示。 4.乡镇需于每季度底将《涵江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表》汇总上报区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旧房翻(扩)建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清理整治“两违”领导小组办公室。 5.区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旧房翻(扩)建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监察局、区执法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以及所在地乡镇召开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批。区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旧房翻(扩)建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将审批情况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6.乡镇组织有关部门实地放样定界,划定四至范围,建房户方可开工建设。乡镇、村(居)委会应加强建房过程监管,经审批的建房户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界址点进行建设。 五、严格监管 1.各乡镇作为责任主体,要制订相关实施细则,严格筛选把关、规范农村个人建房审批行为,优先解决住房最危急、居住最困难的群众居住问题,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2.各乡镇、村(居)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公示、审批、动工、建设、建后等各个环节的监管,从四至范围划定、放样定界、基础完成、一层模板、二层模板、三层模板到竣工验收等环节要全程介入,每一个阶段村(居)主任、国土所、村建站、包村(居)乡镇领导、乡镇主要领导都要在《涵江区农村村(居)民建房管理现场核实表》上签字以示确认,并报送区住建局、区“两违”办备案,确保建房户严格按照审批的四至、面积和层数进行建设。 六、严格纪律 各相关部门、乡镇、村(居)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流程把关和建设过程的监管,努力做到“六严禁、六不准”,确保做到公开、公证、透明。“六严禁”即:严禁审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项目将启动的范围列入建房申请;严禁审批农田耕地保护区建房申请;严禁审批不是一户一宅、未批先建建房申请;严禁审批已列入工业园区、旧村旧片区改造计划的建房申请;严禁审批处于地质灾害隐患处范围内的建房申请。“六不准”即:不准骗取翻建资格进行申请建房;不准非法转让土地;不准超审批面积建房;不准在农村建房搭车收费;不准在审批过程中吃拿卡要、随意刁难推脱;不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区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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