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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 法官如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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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1 18: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多数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通过借条证实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一纸借条在手中,铁证如山赢官司”,成了普通百姓最通俗的理解。

  然而,近日德化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原告却拿不出借条。没有借条的官司,法官会怎样审理?

  原来,2012年10月7日,安徽人刘先生借给德化的朋友老许20万元,用于后者工资资金周转。碍于兄弟情面,刘先生当时没有要求对方出具借条。“现在回想起来,情是情,法是法,在法律关系中过多融入情感因素,最终吃亏的会是自己”。刘先生说,当时老许在饭店向他借钱时,两人的共同好友张某和程某也在场。“既然有证人在场,我也不去想借条的事了。两天后,我就通过银行转账,向老许汇了20万”。

  没想到老许借了这笔钱后,不仅逾期不还,而且杳无音讯。无奈之下,刘先生只好向法院求助。德化法院童法官接到案件后,对案情进行了详细分析。由于老许下落不明,只好采取公告送达。

  2016年3月10日,童法官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刘先生出具了银行凭证,并分别申请证人张某和程某出庭作证。为最大限度客观还原当时场景,童法官详细询问了两位证人老许向刘先生借钱的相关细节。经过客观公正的审理,童法官认为,原告刘先生提供的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银行卡存款凭条、证人张某、程某到庭作证的证词,以及原告的陈述相互印证证实,且被告老许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可以确认原告刘先生与被告老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最终依法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怪我当时粗心大意,原以为许某是一个可以信赖的朋友,就没让他写借条,差点就吃了哑巴亏,现在想想还真是有些后怕。”刘先生说。

  法官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没有借条的借贷行为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市民朋友千万要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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