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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法院:男子酒后驾车身亡 共饮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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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5 14: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建瓯法院 林芳 范晓璐
     好友聚餐,一男子张某酒后骑车身亡,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共同饮酒的两人告上法庭。建瓯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两被告作为死者朋友一起饮酒,在明知死者酒后驾车不但没有给予及时有效的提醒、劝阻,反而一直怂恿死者酒后骑车,两被告对张某死亡的发生存在一定过失,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张某生前与被告范某、黄某系好友。一日晚,范某打电话邀请张某、黄某到其家中聚餐饮酒。餐后张某回到家中,黄某打电话给张某,邀其一起去建瓯市区,张某表示自己已醉酒不能骑车,之后,范某骑摩托车来到张某家中,把张某带至自己家,张某妻子小美不放心丈夫也一同前往范某家中。随后,在范某和黄某的劝说下,张某同意前往建瓯。范某、黄某、张某各自骑摩托车一同去建瓯。当晚22时许,张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妻子小美遇来车交会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及妻子死亡。市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本起事故张某系酒后驾驶摩托车,张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的父母及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共同饮酒的范某、黄某赔偿因张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共同饮酒人,单就与张某一起饮酒的行为而言,不能认定为完全过错,但饮酒客观上会导致饮酒者认知能力、控制能力降低。因此,共同饮酒者因共同实施了饮酒这个在先的行为,就会产生一种在后的对饮酒者的注意、照顾、救护等保护义务,即法律规定的先行为引起的法定救助保护义务。两被告作为死者朋友一起饮酒,在明知死者酒后驾车不但没有给予及时有效的提醒、劝阻,反而一直怂恿死者酒后骑车,两被告对张某死亡的发生存在一定过失,判决两名被告共同承担1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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