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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法院:非法拘禁债务人 索债不成反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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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1 19: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涵江法院 林婷
    莆田俩男子陈落、陈森合伙为索取债务5000元,非法扣留、拘禁他人,还出手殴打伤人,结果是不仅得倒贴医疗费给被害人,而且还被法院判刑。近日,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桩非法拘禁案。

  因陈森与被害人杨某有经济纠纷,杨某曾向陈森借款5000元,陈森则多次向杨某讨要未果。2012年8月13日13时30分许,陈森(26岁、莆田人)驾驶越野车载朋友陈落(31岁、莆田人、曾犯罪)途经涵江区某汽车美容店附近路段时遇到杨某,陈森立即上前要求杨某归还欠款,杨某多次打朋友电话均未能借到钱。陈森决定给他点“颜色”瞧瞧,他愤怒地殴打杨某头部后让其上车,陈落打开车门,陈森将杨某强行推上车。陈森将车开到涵江高速路桥100米处的海边养殖场后下车,让杨某继续打电话借钱,并对杨某拳打脚踢,持木棍殴打其背部、臀部等处,陈落则持土块大力砸杨某的背部等处。当日20时许,陈森驾车将杨某载到涵江区国欢镇“天下农庄”附近路段后让其离开。杨某于次日向公安机关。经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3年9月22日,陈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0月18日,经公安民警动员,陈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陈森、陈落知道自己行为触犯了法律后悔不已,陈森立即赔偿杨某2万元,杨某对陈森、陈落的非法拘禁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陈森为索取债务,伙同陈落以拘禁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造成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非法拘禁犯罪中,二人的地位作用相当,故不予区分主从犯,但陈森因索债引发本案且对被害人实施主要殴打行为,其作用相对大于陈落。陈落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罪责大小分别予以处罚。一审判陈落、陈森犯非法拘禁罪,各处有期徒刑7个月、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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