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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村民郑某在帮助邻居盖房子的过程中不慎从房顶跌落受伤,造成腰椎等处骨折。住院期间邻居与郑某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由邻居赔偿1万元一次性解决。但后来因伤情严重,郑某共花去医疗费近4万元。出院后郑某向邻居索要超额的医疗费,但邻居以双方有协议在先为由拒绝支付。郑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协议无效,让邻居赔偿实际损失。
近日,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一次性赔偿协议。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分析说,首先,郑某与邻居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是有效的。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郑某受伤后与邻居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郑某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与邻居先予赔偿的费用相差甚远,可以看出原协议内容显失公平,郑某又是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的请求,因此该协议是可以申请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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