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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改房屋用途 出租人收租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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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 17: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公司与肖某之间订立了餐厅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肖某向该公司交纳租金;不得擅自转租,也不得改变餐厅用途。后由于餐厅经营不景气,肖某将该餐厅改装经营化妆品,该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依然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受肖某交纳的租金。后肖某又与他人合作,共同投资,将餐厅改作养生馆。为此,该公司以肖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关于不得擅自转租并不得改变餐厅用途的约定,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肖某的承包合同,该公司的请求未受到法院支持。

  评析:双方签订的餐厅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肖某虽然改变了餐厅的用途,但是之前该公司并没有提出异议,仍然接受肖某交纳的租金,这视为该公司对肖某改变用途的一种认可。同时,肖某并未将餐厅的经营使用权转移给第三人,只是与他人合伙,且肖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了租金,全面履行了合同的义务,故对于该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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