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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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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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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8 18: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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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现在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定性、认定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并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肯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辩护人表示赞同。但是,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抢劫犯罪部分事实出入,同时,***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和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等,兹阐述如下:
一、部分事实出入。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到该游戏机店后与同案犯***、***共同策划抢劫二被害人的手机”依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被告人***参与共同策划。
1、被告人***始终供述称,自己没有策划,实施抢劫时有参与殴打,事后有分赃,但对抢劫之前如何商量确实不知情。
2、证人(即同案犯)***、***伟的证言,只提到他们叫***参与抢劫,并没有称事前有与***策划。
3、本案实际情况是,***被叫到游戏机店之前,***、***等已商量好了,由于人手不够,才叫上被告人***,被告人***到游戏机店后,没有再协商抢劫。
(二)公诉机关指控“******与同案犯**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与事实出入,事实是***、***、***等均有对被害人进行殴打。
1、证人***证言称,其与***、“***”(指***,下同)及另外一个“***”叫的人一起把他两个叫到游戏机店外去殴打。
2、被害人***、***均称在场五个人都有对他们殴打。
3、生效的判决书确认。******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确认,***“并与同案人***等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
二、从犯。
(一)被告人***被纠集参与抢劫,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生效判决书确认同案犯***是主犯,说明本起共同抢劫犯罪可以区分主、从犯,起诉书没有指控被告人***为主犯,则说明****只能是从犯。
三、未成年人。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岁,起诉书已作认定,并建议减轻处罚,辩护人无不同意见。
四、被告人***无前科,属初犯、偶犯,归案后,特别是庭审中,主动坦白交待,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建议适用缓刑。
(一)依法应当减刑处罚。被告人***是从犯和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建议对其减刑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二)建议适用缓刑。
1、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如前所述,应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真诚悔罪,有帮教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2、同案犯***适用缓刑。同案***与***的犯罪性质,情节相似,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同情况应该相同处理,生效判决书判决陈胜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故此,应当对***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研究采纳,谢谢!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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