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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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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0 0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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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身份证号:*******,系死者****之母。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身份证号:********,系死者****之夫。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系死者***之长子。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身份证号:***************,系死者******之次子。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
负责人:**,副总经理。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给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时**分许,被告***驾驶闽BK****客车沿埭北线从埭头往北高方向行驶,至肇事交叉路口时与从上塘路口往后海方向骑自行车的***相碰撞,造成***一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12月6日,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秀屿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秀屿交警公交认字【****】第****号)认定:***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
事后查明,被告***所有的闽B*****客车在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险及商业险。
此交通事故给四位原告造成以下经济损失:(1)死亡赔偿金9967.2*20=199344元;(2)被抚养人生活费7401.92*5+7401.92*(20-5)/3=74019.2元;(3)丧葬费22489元;(4)处理丧葬事宜的合理费用300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考虑到***与被告***的过错,两被告应共同赔偿给四位原告的经济损失总额为110000+(405852.2-110000)*40%=228340.88元人民币。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1月7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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