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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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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4 19: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身份证号码***。
乙方:***,男, ****年 *月**日出生,汉族,系宁夏炼油厂职工,住****,身份证号码***。

     2010年10月12日晚十点左右,乙方将甲方打伤。甲方住院治疗并确诊为:1、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脑震荡、颅底骨折、头皮二肿;2、左耳挫伤伴耳廓血肿;3、多发软组织损伤;4、“L”外伤;5、“L”根尖周炎;6、应激性糖尿病。****月9日,经****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伤鉴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为:轻伤(偏重程度)。2010年11月29日,经****司法鉴定所《***司鉴所(***)鉴(临床)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10级伤残,休息期16周,营养期12周,护理期12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
生活费共计人民币4万元。甲方收取赔偿费用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条。
二、上述费用于签订本协议当日即时支付履行。履行完
毕后甲方给乙方出具谅解书。
三、乙方保证:今后绝不再次欺辱殴打甲方,如有前述行为,乙方应承担除给甲方造成直接和间接所有损失外民事责任违约金5万元,同时连同本次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一并追究起诉。
四、乙方门前雇人拉客是双方矛盾的根源。乙方保证不在双方商店临界处设置货物或雇人阻挡客源。如若再次在双方商店临界处设置货物或雇人阻挡客源,应承担违约金5万元。
五、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
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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