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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秀屿“10·21”特大火灾案近日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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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09: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消防文件只打印不下发 公职人员玩忽职守获刑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莆田涵江区法院和秀屿区法院近日分别对发生在两年多前的秀屿“10·21”特大火灾案中4人犯玩忽职守罪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许某兵和庄某颖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林某龙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欧阳某被免予刑事处罚。
     2007年10月21日晚10时许,位于莆田秀屿区的飞达鞋面加工场发生特大火灾,造成37人死亡。经查,这家加工场系集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兵身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在秀屿区政府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和“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相关的整治工作方案文件,只交代打印没有下发。
     另外,许某兵也未召开专题会议,贯彻落实笏石镇整治工作方案,也未明确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职责和分工,也未督促辖区内各单位开展整治工作,未及时上报“三合一”建筑花名册。
     被告人林某龙作为笏石镇安监所所长,依法负有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但未按安监所职责规定,未对辖区内的“三合一”建筑、火灾隐患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上报区安监局等相关部门予以整治。被告人庄某颖时任秀屿区消防大队参谋,在对飞达鞋面加工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未认真履职,致该加工场未被责令限期改正、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另外,被告人欧阳某时任笏石派出所民警,负责笏石片区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整治起初未能按规定排查出辖区的飞达鞋面加工场属“三合一”场所,后来得知该加工场属“三合一”场所后,也未深入到该加工场清点、核实员工人数,也没有检查并上报整治工作情况,致使留下火灾隐患。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许某兵、林某龙、庄某颖和欧阳某等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安全生产或消防监督职责,但未认真履职,致飞达鞋面加工场发生“10·21”特大火灾,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均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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