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高亮生 于 2012-12-12 15:17 编辑
一是落实“一房一标价”制度。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前将拟售商品住房一房一标价送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备,销售过程价格变动也必须事先报备,并严格按照报备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二是拓宽价格公示渠道。要求商品住房经营者须在醒目位置放置或张贴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同时,要通过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等载体公示。
三是加强价格管理。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中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属于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不得变相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搭车或强制追加收取费用;商品住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服务由购房者自愿选择,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管理的项目应标示收费依据。
四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房地产市场巡查,严肃查处相互串通合谋涨价、散布涨价谣言、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或谎称将要提价等欺诈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