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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土地出让契税不得扣除前期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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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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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09: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11月4日公布了针对北京地税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明确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此外,国税总局在批复关于揭阳潮汕机场减征耕地占用税问题时指出,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的《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飞行区包括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区、滑行道、停机坪以及机场净空;跑道是指机场飞行区内供飞机起飞和着陆使用的特定场地。因此,跑道、停机坪属于飞行区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占用耕地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飞机场内飞行区范围的其他建设用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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