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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霸王条款,条条条条都是赤裸裸“坑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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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1 10:4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pt小哥 于 2012-11-21 10:44 编辑

霸王条款一:“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专家点评:《合同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情形,该广告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os,这就相当于,活动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买房的小罗罗你就等着被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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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1 10:4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t小哥 于 2012-11-21 10:46 编辑

霸王条款二:“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
      
专家点评:此条款违反了《物权法》第73、74条,排除了业主占用、使用、收益、处分小区道路和车位的权利。此外,《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os,莆田现在好多楼盘的停车位都是要买的,买了房又没使用权,坑的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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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1 10: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霸王条款:“买受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缴纳物业、保险、公证、煤气、水、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
       专家点评:出卖人订立这样的条款,实际上是在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业主买了房子,出卖人就应该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规定时间内交钥匙;而交纳物业、水、电等费用是业主与其他单位订立的另外一个合同关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中“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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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1 10:4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霸王条款 :“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产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若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出卖人通知入户之日起15日内,配合出卖人办理产权登记的,从超过之日起,每日按房产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付给出卖人。”
       专家点评:买卖双方违约金数额不一致,加重了消费者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且排除了消费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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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1 10:5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买房的都是个体,那有办法与开发商比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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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1 11: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zgfj369 发表于 2012-11-21 10:59
买房的都是个体,那有办法与开发商比拼法律。

没错,法律都是为权钱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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