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类别:住宅
楼盘地址:荔涵大道西北侧、莆田二中对面
开 发 商:莆田市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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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7 12: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008111日起(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的,暂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宅的,暂按0.5%征收契税。

2、2010年1月1日至9月30日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成交价在6000元/平方米以下(含6000元)按百分之一收取;90-144平方米成交价在6000以下(含6000元)按百分一点五收取;144平方米以上住房及其他按百分之三收取。财税[2008]137号(普通住房认定标准)
解释:购房合同签署日期在以上时间段,购买90-144平方米的业主,多套住房与唯一住房都按百分之1.5收取

3、2010年10月1日起90平方米以下,成交价在6000元/平方米以下(含6000元)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百分之一收取;90-144平方米成交价在6000以下(含6000元)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百分一点五收取;144平方米以上(以下)非家庭唯一住房及其他按百分之三收取。财税[2010]94号(普通住房认定标准)




莆市财农税[2008]15号文件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建设局 关于明确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及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PT00112-0200-2008-00137
生成日期:2008-12-16 主办单位:莆田市财政局
内容概述/关键字:商品住房、契税优惠 备注/文号:莆市财农税[2008]15号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建设局 关于明确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及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莆政综〔2008〕15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及契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1、普通商品住房享受优惠政策标准为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5000元以下。
2、对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签订购买合同后1年内申报缴纳契税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销售金额作为缴纳契税依据。
3、从2008年11月1日(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起,对个人购买户型在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不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暂按0.5%税率征收契税。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建设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商品住房  契税  优惠政策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市府办、市地税局

莆田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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