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厦门商报讯(记者吴斯婷 通讯员龚晓凤)从6月19日零时起,我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将从目前的3元降至2元。 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的通知,6月9日零时起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我市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由7.60元/升下调至7.18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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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厦门市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当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达到或超过每升7.45元并持续10天以上,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3元,当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回落至7.45元以下并持续10天以上时,应相应降低燃油附加费标准。
因此,市物价局及时出台了降低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标准的文件,自2012年6月19日零时起,燃油附加费由每车次3元下调至2元,即每趟营运在计价器显示金额之外,向乘客加收2元的燃油附加费。这项工作也是厦门市物价局贯彻开展全市深化效能建设年活动举措之一。 (厦门网-厦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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