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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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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23:5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6月15日电 据国家财政部下发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指出,三种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全文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解读:
   这是政府鼓励长期投资房产的特大利好。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没有规定数量多少,赠于上述人员都不用交个税。所以这是鼓励多屯房。

    二:再次转让只对增值部分征个税。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原来是对转让收入征收20%个税,现在要减去实际成本和相关费用余额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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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7 13: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 注意是个人认为 这是为物业税出台铺路,这次要不是金融危机 国家为了不让房价暴跌 (本来开发商要在6月死一大片 都没钱了) 放出了4万亿贷款 国家当然想到会让开发商抢了去, 他应该是故意的 这样就暂时的稳定了经济,暂时的让小人得志一下,但最终国家还是要让你跌的 要不是这次经济危机要稳定大局,不得已,国家也不会让你猖狂下去,贷款宽松政策的同时,差不多的时候来个深圳市长警告你下,新闻也开始天天报开发商是如何骗贷, 国家付了钱也要收回 那物业税是最有效的途径,也可以控制房价,上面的条款 就是要为物业税铺路,感觉马上就要来了, 我也想买房 但我要等物业税出了以后 看看大局才买,再说各大开发商抢地 有钱了就开始抢,没钱的时候屁都不敢放个 天天流拍,就像莆田人在外地打金,都是回来借高利贷,出去扩张一样,借到钱就扩张,借不到就老老实实,厦门这次抢地的全是外地民营企业,前几个商铺的本地国有大企业,这次一个个都不敢动手,或许也有什么内幕

[ 本帖最后由 jf5696 于 2009-6-22 23: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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