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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城住建罚〔2023〕016号) 被处罚单位:福建鑫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吴航路1000号皇庭丹郡13幢1层S11店面 法定代表人:朱绥飞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施工的莆田市霞林街道万达南项目片区改造工程施工现场,未配备满足拆除工程压尘需要的洒水车、雾炮机或其他喷淋设备,施工抑尘降尘措施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存在扬尘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以上行为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和《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G801.115.1条轻微档违法情形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进行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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