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600多万!持续数十年!莆田这场医疗损害纠纷判了!
莆田一市民在市第一医院术后肢体残疾二级十分痛苦多方协调持续数十年无解近日法院终于判了
莆田一市民吴金华,1989年到莆田市第一医院做了“颅骨缺损修补术”,不料手术后出现上下肢轻偏瘫等多种症状,多年来,多方组织协调无解,最终到城厢区法院打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官司,吴金华索赔600多万元,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争辩异常激烈。近日,城厢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判决。
患者:因为有机玻璃在颅内漂移 30多年来生不如死
据吴金华在庭上叙述,他1956年出生,1988年10月,因颅脑外伤在莆田市第一医院抢救,术后恢复良好,康复出院。
1989年5月,吴金华再次入住莆田市第一医院欲行“颅骨缺损修补术”,将有机玻璃固定在颅骨缺损区以达到修补的目的。
岂料,术后吴金华便出现左上下肢轻偏瘫、左中枢性面舌瘫、癫痫、二便失禁等症状。到多地医院治疗无法康复。
更让吴金华痛苦的是,右颞颅骨修补后,所谓固定的有机玻璃出现浮动,无法保护脑组织。
2015年12月,吴金华经莆田市康复医院诊断为左不全偏瘫、继发性癫痫,属于肢体残疾二级。2018年11月,经武警福建省总队检查,发现有机玻璃无固定,随脑组织浮动。
吴金华认为,莆田市第一医院的医疗损害行为造成了自己长期身体上的折磨,同时给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几十年来,生不如死,他要求莆田市第一医院赔偿各项损失6281190.38元,诉讼期间又变更为6457892.83元。
医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在法庭上,莆田市第一医院认为自己医疗没有过错,他们辩论的主要观点是: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院方认为,吴金华两次的诊疗行为至今已经长达30多年之久,早已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一年,且也超过《民法典》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20年。
此前,经莆田市卫生局委托,1998年9月29日莆田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报告书,认定莆田市第一医院对吴金华的诊疗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吴金华没有表示对该鉴定报告书的鉴定结论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未进行申诉,可以认为该医疗事件已经被处理结案,应当不再处理。
因此,莆田市第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吴金华诉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有悖客观事实,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应当驳回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赔144734.75元,吴金华不合理的诉求不予支持
经过审理,城厢区人民法院认为,吴金华与莆田市第一医院(原莆田市医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莆田市第一医院有义务对吴金华进行治疗,最大限度维护吴金华的身体健康。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以及鉴定结论,酌情由莆田市第一医院对本案的医疗事故承担35%的赔偿责任,故其应支付吴金华各项损失【包括鉴定费】共计144734.75元,吴金华的请求超过上述核定部分和不合理的部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莆田市第一医院关于其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依据不足,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后,吴金华表示继续上诉,莆田市第一医院未回复记者,他们是否上诉。
来源:海峡都市报莆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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