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连!仙游多人帮助好友进行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结果....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与通讯一体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便捷的通讯与经济往来方式,促使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高发、多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其中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犯罪呈现逐年增长趋势,2022年伊始,仙游检察院就批准逮捕为上游诈骗犯罪转移赃款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35人,提起公诉13人。基本案情
案例一
2021年6月,被告人顾某某明知他人借用银行卡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借予他人使用,并帮助转移转入该账户的资金。经查明,涉案银行账户在出借期间累计结算资金11万余元,其中,系网络诈骗涉案赃款68200元。顾某某获利708元。案发后顾某某退回违法所得708元。仙游检察院于2022年1月提起公诉。
案例2
2021年2月下旬至5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发展下线陈某某(已取保)、徐某某(已判刑)使用银行卡为网络赌博平台“跑分”,经初步调查,转入到陈某某、徐某某银行账户内的款项约为1150万余元,其中,查明系网络诈骗涉案赃款48473元,杨某某从中获利5750元。仙游检察院已于2021年12月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例3
2021年10月中旬至2021年11月底,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明知陈某某(另案处理)为网络赌博平台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多次将其名下三张银行卡提供给陈某某用于转移犯罪所得,并协助在现场刷脸转账。经初步调查,转入到黄某某银行账户内的款项共计62万余元,其中,查明系网络诈骗涉案赃款205799元,黄某某从中获利1600元。仙游检察院于2022年1月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上述案件所涉罪名为电信网络诈骗的下游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分别提供“过一手”主动操作资金账户转移犯罪所得、协助操作提供刷脸服务、居中介绍收纳转移犯罪所得人员的帮助,以此赚取“佣金”等非法利润。在这背后,有的人贪图一时之利,有的人碍于朋友情面,向不法分子出售、出借个人手机卡及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资金账户,协助转移赃款,为犯罪活动提供便利,“自愿”充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最终陷入囹圄。
检察官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对于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与个人信用挂钩的账户信息,一律不出卖、不出租、不出借,更不能有协助犯罪分子进行转账、取现等转移赃款的行为,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来源:仙游检察
Q大连 赶紧去坐牢吧 {:pfw6:} 怎么敢的 觉得自己没有沾手就无所谓???? 什么13 这不是助纣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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