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兰朱琦菡律师 发表于 2017-3-20 17:28:33

租赁,恢复原状,举证

        某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及特别约定了只要不损害房屋主体结构的情况下,方某有权对租赁物进行装修,租赁期限届满后,方某应当将房屋无损坏的归还并恢复原状,但因双方对于归还的房屋应是何种状态持不一致意见,致诉讼。
    这个案件呢,其实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要求方某将房屋恢复原状,但方某时间较为久远,双方根本无法确认方某装修了房屋的哪些部分,而且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举证责任在某公司,方某的主张是正确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某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在出租时房屋是何种状态,现在又是何种状态?
    举证分配:某公司的主要举证责任在应当提供出租前房屋状态,审理过程中,某公司仅提供了没有标注时间的现场照片,而且无法提供当时拍摄的电子设备,这里就存在该照片是否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风险,本人认为,因照片来源、时间均无法确认,不能作为认定房屋原状的依据。此外,在合同中双方没有具体载明出租时房屋的具体状态,比如原有的墙壁、设备等。所以,在本案中,某公司若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房屋的原状,则其要求方某恢复原状的返还房屋的诉求并不能完全得到支持。
    提醒广大网友:作为出租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建议注明房屋具体状态,设备、原有装修等,最好用录像或照片同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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