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司解:房产归属成焦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8月13日正式实施,至今已有半月,争论声音一直没有间断。记者近日走访了唐山市路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及唐山市华忆公证处,发现房产问题主要是大家关注的焦点。“80后”夫妻:不存在房产归属问题
记者在路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随机采访了前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黄毅哲和赵丹奇夫妻,他们都是“80后”。当记者问到,他们对“新司解”有什么样看法时,丈夫小黄表示知道“新司解”,他说,婚房是自己父母早就准备的,并且写的是父母的名字,所以说他们不存在房产归属权的问题。妻子小赵也表示,夫妻之间感情最重要,自己理解男方对房产的处理决定,所以婚姻法的第三次解释对他们而言没有什么影响。
公证处:财产公证人数有所增加
记者随后走访了唐山市华忆公证处,据该公证处综合部部长张洪恩介绍,8月13日“新司解”出台后,大概有百余人来电咨询婚前和婚后财产(特别是房产)公证,有十余人前来办理,人数确实有所增加,但增加的幅度还没具体统计,还有很大部分市民对“新司解”不太了解。
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应以书面约定方式来确定财产归属
记者还就“新规定会降低离婚成本,助长男性离婚动因,弱化对女性权益的保护”这一观点,联系到了唐山陈大为律师事务所的李雪锋律师。李律师说,司法解释三中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规定,实则是对物权的保护更加公平,这样的规定是出于对出资方的保护,条例中特意指出“父母出资”,实际上是对夫妻双方父母权益的一种保护,无论夫妻双方谁有过错,父母都不应该成为买单者。将房产登记在出资购房一方父母的子女名下,视为只对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
但是李律师也提到,相对而言,“80后”夫妻在财产尤其是房产上,有争议的比较少,因为很大一部分都是一方父母在婚前就为子女准备好了婚房,因此就不涉及婚后房产归属问题。反而是那些婚龄在十年以上的夫妻,在房产归属问题上是很纠结的。他目前正在代理的一个案子,就说明了这种情况的复杂性。
案例:男女双方结婚。由男方父母出资为小两口购置房产。男方父母在1999年5月为小两口预订房产一套,交付了部分房款。同年8月结婚,11月以男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补交剩余房款。2000年4月,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赠与所得的财产,没有明确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即便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但双方包括双方父母都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女方父母又出资为小两口购置房产一套。该套房产登记在小两口双方名下。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因有外界干扰,夫妻感情破裂,最终走上法庭离婚。
李律师说,按《婚姻法》及以前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两套房产无论登记在个人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施行,却否定了这一观点。男方拒不承认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第一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却要求分割女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第二套房产。并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没有效仿《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解释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排除已经发生争议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适用,致使女方无法通过添加共有权人的手段救济自己的权益。
李律师说,本案中女方极有可能丧失其对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所享有的权益,而女方父母出资购置的房产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一结果,是女方难以认同和接受的,对她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李律师建议,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应立即办理相关手续,将不动产变更登记到双方名下,以防权益受到侵害。
{1-26} 夫妻房产不是平分的吗? {1-19}{1-19} 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应立即办理相关手续,将不动产变更登记到双方名下,以防权益受到侵害。
给力!!{1-51} 再好的感情,因为房子也都没了 {1-79}{1-79} 问题这么复杂啊 {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