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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陈某某,编造网络谣言!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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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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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3 11: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网络普法 于 2024-2-23 11:30 编辑

2023年12月起
公安部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
“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
莆田公安机关迅速行动
聚焦网络谣言
网络暴力等网络乱象
积极开展打击整治


案例一
“社会大哥捞醉驾?”➩ 谣言!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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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岸分局依法查处一起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案。

2023年12月29日,网民黄某某在某短视频平台编造发布“社会大哥在莆田真好使,醉驾给我整出来的”谣言信息,引发网民关注讨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经查,黄某某无在莆涉酒醉驾被查处的相关记录。黄某某对自己为博取关注、吸引眼球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北岸分局依法对黄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二
“莆田又一起砍死人事件?”➩ 谣言!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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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网民陈某某在某网络平台,以本地方言编造“莆田又出现一起砍死人事件”等不实信息,扰乱公共秩序。

经查,陈某某为博人眼球、吸引流量,故意张冠李戴,利用网络上查询到的其他案件信息故意编造谣言。目前,仙游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警告处罚。


我国已经规定编造传播
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
网民触犯相关规定
必将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网络谣言 虚假信息

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每个公民都应当遵纪守法
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
保持清醒的头脑
共同守护清朗有序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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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城厢公安融媒体中心
来源:莆田警方在线
编辑:郑娟娟
审核:陈希慧
审批:黄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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