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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法院:婚检发现女方患乙肝 男方起诉讨回彩礼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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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0: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城厢法院 方敏生 0M6712DVOX3WHX@57RV~FXF.jpg 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jpg
       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本打算结婚的一对男女青年,因为婚检出乙肝致使分手,最后为彩礼问题闹到法院

  2013年9月底,原告陈某与被告蔡某经媒人介绍认识,相处后不久便商讨结婚事宜。2014年正月,双方家长按照莆田习俗为他们订立了《婚约》。2月11日,男方陈某将彩礼8万元及一个金戒指、一条金项链送与女方蔡某,双方举办了订婚仪式并操办了婚宴酒席。当天两人便共同生活。第二天,陈某与蔡某准备办理结婚登记,在婚检过程中发现蔡某患有乙型肝炎,医学建议暂缓结婚,便未进行结婚登记。不久双方取消婚约,原告认为被告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致使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及金饰品。

  被告辩称,部分彩礼已用于办酒席,在做婚检之前其并不知道患有乙型肝炎,同时乙型肝炎不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可以治愈,原告无故悔婚,过错在原告,且其治疗肝炎要花费一大笔医疗费。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就缔结婚姻关系按农村习俗签订《婚约》并同居生活,但由于双方未能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取原告支付的聘金及金饰品的行为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双方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返还彩礼,应当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家庭因订婚置办酒席会产生一定的经济开支,综合全案事实,被告所收取的聘金及金饰品可酌情按5.5万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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