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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9 19: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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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本律师依法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现在住所事实与法律发表代理意见。
一、应保障被告的合法诉讼权利,对原告的伤残程度重新进行鉴定。
原告向贵院提供的福建**司法鉴定所**司[****]临检字第**号《法医临床鉴定书》,鉴定原告***“伤残程度属十级”。被告***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在法定期间内书面向贵院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结论书存在以下问题:
1、原告***单方委托鉴定。
2、鉴定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不能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鉴定结论不客观。原告伤情是:左环指末节毁损伤,即使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该规定第十级第六款:除一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原告的损伤不符合十级伤残的规定,不构成十级伤残。
故此,应支持被告重新鉴定的申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保证司法公正、公平。
二、被告***既无雇佣原告***,又无要求原告***帮忙。
1、没有雇佣。原告诉称。被告雇佣原告“搬石块砌水沟”,并根据雇员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被告否认,原告未能就该事实举证,原告的该主张和请求不能成立。
2、被告***没有要求原告***帮忙。被告***主张其没有主动叫原告***帮其砌水沟,是***主动帮忙,证人***、***证言均称,他们比原告***早到现场,没有听到***叫***帮忙,证明了被告***的事实主张。
三、原告***有重大过失,应减轻被告的责任。
1、原告诉称“由于被告人员安排和操作指挥不当,致使原告左手指被石条砸伤”与事实不符,被告***并无安排***干活和如何做,更没有指挥,不存在“被告人员安排和操作指挥不当” 的问题。
2、原告存在重大过失。砌水沟石条又大又重,本来***、***用绳子拴石条后二人用杠子抬,原告***为了贪图方便,对困难估计不足,擅自指挥***并与***二人用手搬石块,由于力量不够,没有搬开石块,原告手指反被压伤。
四、关于原告损失。
(一)、误工费。1、应计算**天,原告没有住院,结合原告伤情,休息**天比较合理。2、每日标准应按54.9元计算,不是90元。
(二)、护理费。原告没有住院,无需护理。
(三)、交通费。原告就医交通费已全部由被告承担,不存在原告花费的交通费。
(四)、营养费。医院没有建议,原告没有住院,所以不能支持。
(五)、门诊伙食补助费,没有该赔偿项目,原告的该请求于法无据。
(六)、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应结合对原告伤残程度重新鉴定考虑是否支持和支持多少。
(七)、继续治疗费及接指手术费***元。尚未发生,今后是否发生不明,若需要继续治疗和进行手术,费用多少也不清楚,原告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八)、鉴定费。原告在诉状中没有主张。庭审时原告增加请求,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被告不同意,所以原告的该请求不应作为审理内容。
五、被告已经承担原告医疗费损失****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研究采纳,谢谢!
*****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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