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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人,“减肥神药”是假的!你还敢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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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9 11:3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不少女性为追求完美身材想尽办法,这就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减肥药”开始不断流行,吸引了众多女性消费者。殊不知,这类“三无”产品对身体的损害远远超过所宣传的减肥功效,为瘦身而服用这类药物,可谓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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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近日,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7年3月始,被告人徐某某(女)在未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人民币120元至140元不等的价格,向其上线同案人林某购进老中医至尊、至尊脱脂丸、宫廷秘瘦等减肥产品,并在明知上述产品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药品批准证书的情况下,仍在微信朋友圈宣传上述减肥产品有脱脂、减肥瘦身效果,吸引消费者,后以人民币350元至48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上述减肥产品。

与此同时,徐某某发展下线同案人许某、盛某、燕某等人作为代理,并以人民币170元至240元的价格,将老中医至尊、至尊脱脂丸等减肥产品售给其下线,或通过“一件代发”的方式,帮助其下线将减肥产品邮寄给消费者。经营期间,徐某某为促进其所销售减肥产品的销量,将其从上线处购买的去抗体分解油脂瘦身好搭档,以及从淘宝上以人民币3987元的价格购买的23120粒便秘治疗剂等食品药品作为赠品,共同销售给消费者。

经查,截至案发时,徐某某通过直接对外销售、销售给下线代理以及上线“一件代发”等方式,销售老中医至尊、至尊脱脂丸等减肥产品共计185余盒,金额为人民币40000余元,捆绑赠出的便秘治疗剂共计2350余粒。经检验,上述至尊脱脂丸、老中医至尊等减肥产品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便秘治疗剂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应按假药论处。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了国家禁用的有毒、有害物质,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40000余元;且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未经进口批准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假药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来源:今日城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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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9 11: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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